范徐麗泰:國歌法沒特別理由設追溯期

撰文:潘希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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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早前表示,已就《國歌法》本地立法展開前期工作。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今日出活動時表示,認同《國歌法》應在本地立法,但暫時未見有足夠或特別理由為該條法例設追溯期。

范徐麗泰早前曾表示,基本法附件三中有與國旗、國徽相關的條文,因此將《國歌法》納入附件三是有先例可循。(資料圖片)

范徐麗泰指,有法例在草擬時已說明會有追溯期,但強調若需要為一條法例設追溯期,必須謹慎處理,目前未見到有足夠或特別理由,要為《國歌法》設追溯期。
她又指,個別立法會議員擔心會有追溯期,屬「無謂的擔心」,建議他們可參考國徽及國旗兩條法例。她認為國歌法應該透過本地立法方式在港實施。由於本港刑事條例和內地刑法有差別,議員可於立法會審議期間表達理據,市民毋需被「無中生有的恐懼」嚇倒。

至於建制派提出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杜絕拉布,范太指建制派做法「不叫乘人之危」,相反泛民拉布拖延政府施政,修改議事規則始作俑者是他們,建制派行為只是「正常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