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判囚】上訴庭拒批羅冠聰等提上訴 三子下月直接向終院申請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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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三年前佔中前夕帶頭衝入公民廣場,三人因非法集結等罪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三人於今年8月被上訴庭改判入獄6至8個月。三人均有終極上訴,上訴庭今(26日)拒批羅冠聰、周永康到終院上訴。但終院日前已定於下月7日直接處理三人終極上訴的上訴許可申請,故三人就判刑的上訴仍未止步。

羅冠聰早前已獲准保釋,今亦現身高院。(陳雯慧攝)
周永康早前被判囚,但未有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資料圖片)

終院已定於下月處理三人上訴許可申請

同案的另兩名被告黃之鋒及羅冠聰,剛於前日(24日)獲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批准保釋等候上訴,終院並定於11月7日審理兩人及周的終極上訴許可。故無論今天上訴庭是否批出許可,三人仍可於下月在終院直接提出申請。

已獲保釋的羅冠聰,及仍在服刑的周永康,今日均有到庭。周被押上法庭時精神飽滿,據悉,他期望11月7日的申請會有好結果。

羅冠聰指申請被拒是意料之內

羅冠聰在庭外表示,對於今次被撤銷申請,是意料之內事,沒有太大的驚訝或失望,他們按原定計劃於11月7日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羅坦言,自己已做了最壞打算,若終院不批上訴許可,他和黃之鋒都回返回監獄服刑,並會對結果保持謹慎樂觀。

上訴針對上訴庭可行使的權力

次被告羅冠聰及第三被告周永康早前提出上訴,並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的刑期覆核申請中,以案件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侓觀點,向上訴庭申請取得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兩人理由包括上訴庭是有權力作出原審時沒有作出過的事實裁斷,或作出與原審法官裁判相反的事實裁斷,從而考慮加刑,以及上訴庭可行使的權力。

上訴庭認為有更正裁斷事實的權力

不過上訴庭指,根據香港及英國訂立已久的案例,因律政司在刑期覆核申請中,無權更改原審判刑時依賴的事實基礎,才要求上訴庭查究原審時所採用的事實基礎,是否錯誤,所以上訴庭有權更正事實方面的錯誤,並基於已更正的事實基礎作出干預,進行刑期覆核。

基於該原則,上訴庭重申本案的非法集結涉及大規模及嚴重的暴力,而原審沒有考慮此因素,犯了原則性錯誤,判刑明顯過輕;因兩名被告未能提供可爭辯的理由說明上訴庭犯錯,故撤銷二人申請。

三子經上訴庭覆核後改判入獄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於2014年9月26日晚的衝公民廣場案,三人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等罪成,黃及羅則分別被判80小時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則被判監禁三周,但准緩刑一年,全部毋須入獄。但律政司不滿原審裁判官判刑太輕,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改判黃之鋒入獄半年,羅冠聰入獄8月,周永康入獄7月。三人均分別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 CAAR 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