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25年前提建議 保安局稱已落實大部分 拒公開警隊武力指引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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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日前在一宗司法覆核案中裁決指,如非緊急情況,警方須先取得手令方能查看市民手機內容。會計界立法會議員梁繼昌向保安局提質詢,跟進法律改革委員會於1992年發表《拘捕問題報告書》當中獲當局接納的51項建議,目前落實情況。保安局書面回覆稱,已因應現本地情況適當地落實大部分建議,但繼續拒絕全面公開《警察通例》及《警隊程序手冊》,指若公開可能會影響警隊運作。

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資料圖片)

法改會於1992年發表《拘捕問題報告書》,就執法機關行使截停、搜查、拘捕及拘留權力等法定權力事項,提出61項建議,當局其後接接納或原則上接納當中51項。而餘下10項建議,包括採納英國《1984年英格蘭警 察及刑事證據法令》;發出職務守則以便警務人員行使權力;為不被起訴或被裁無罪者,提供毀滅指紋樣本的權利等;當局均以無法實行、會削弱執法機關運作等理由拒絕接納。

報告發表至今25年,保安局表示,當中大部分已適當落實,包括在執法機關內,委任負責確保被拘留人士獲適當對待的「監管人員」及「覆核人員」;確保執法機關在截停和搜查時,以日常用語向受影響人士解釋截查理由;普及將會見疑犯過程錄影的做法、公布與截停、搜查和道路截查有關的統計資料;以及確保被捕人士獲告知被拘捕理由等。

續按行政措施修訂職務守則 拒公開警武力指引

惟保安局沒有指明究竟已落實多少項建議,僅表示由於有關報告理據及基礎已事隔多年,就尚待跟進的建議,需要考慮期間情況轉變,以及本地執法經驗,從而檢討及確定未來路向。至於法改會建議,執法機關需修改職務守則時,無論如何輕微,仍須依循立法程序行事,惟保安局認為,職務守則必須按日常工作經驗經常加以修訂,以切合執法需要,而有關建議缺乏靈活性,會影響執法機構應變能力,會維持現時透過行政措施修訂職務守則的做法。

近年警民衝突頻生,並發生「七警案」及「朱經緯棍打途人案」事件,使公眾關注警方武力使用情況。惟保安局表示,有關武力使用指引涉及行動細節,不適宜公開。警隊現時已將部份《警察通例》上載至警察公眾網頁供公眾查閱,若公開其他命令或守則,可能會影響警隊正常運作及偵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