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針對特首防賄條例惹爭議 議員提草案擴範圍

撰文:陳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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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經兩次審訊,陪審團均未能達成大比數裁決,法庭已批准控罪存檔,暫不會再重審。雖然控方堅稱重審非絕無可能,但除非有新證據出現,現階段案件應可告一段落。
事實上,這條只針對行政長官的收受利益罪,正是曾在任期內定立的,然而要否擴闊條文範圍,一直有所爭議,亦有議員早前提私人草案,認為應作修訂並擴大範圍。

曾蔭權接受利益的控罪,因陪審團再次未能達共識,二度解散。(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控方今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4(2b)條,是於2008年修定,這條例只針對行政長官,條文列明,若行政長官接受任何利益,控方亦要證明行政長官有憑其特首身份,協助、優待他人作出一些與公共機構間的事務往來。

然而這例立法時,曾有人提出應把《防》的第3條條文,即「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也應加入到這條針對特首的防賄條例中。然而當時曾蔭權班子及建制派議員未有通過有關修訂。

(資料圖片)

梁振英、林鄭均提過會修訂條例

自曾蔭權卸任後,他的繼任人梁振英亦曾表示會考慮修訂這條條例,除了有關規管的第3條文,亦應考慮加入《防》的第8條,即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的人對公職人員的賄賂等,惟最終仍是不了了之。

剛上任的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前亦在競選政綱承諾中提到修改條例,並把這屬規管性質的第3條條文,範圍延伸至針對特首的條文內,她在剛頒佈的《施政報告》,也有提及條改條例這事,惟何時作公眾諮詢,林鄭未有直接回應,只稱一日未解決相關憲制、法律問題,不能夠輕言給予時間表。

郭榮鏗提私人條例草案修訂

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早前已向立法會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希望把特首納入《防止賄賂條例》規管,而法律草擬專員其後發出證明書,指草案符合議事規則及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當中建議設立一個獨立委任及審批委員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負責就特首索取或接受利益時,給予一般或特別許可,同時將任何人經任何政府部門、辦事處或機構與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特首提供任何利益,定為刑事罪行。

張達明認為,《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8條早應涵蓋行政長官。(資料圖片)

張達明:早涵蓋行政長官便無灰色地帶

港大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早前在接受有線電話訪問時亦表示,若《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8條等條文早涵蓋行政長官,便不會存在灰色地帶,亦變相令行政長官不敢貿然收取利益,主因在第3條及第8條下,只須證明未經許可收取益便足夠,相對較清晰。而目前的條例,控方須講求直接證據證明收取利益與公務有關,舉證難度亦會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