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傭懷孕被迫走】僱主或違刑事條例  中介稱不知情要再了解

撰文:羅卓敏 陳淑霞 鄧穎琳 陳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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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今日(8日)報道指,有一名在港工作的印傭懷孕後,遭僱主辱罵及迫走。《香港01》記者聯絡到涉事印傭,得悉她現時與1歲多的女兒棲身於鐵皮屋,她既為生計苦惱,亦感到前路茫茫。
據了解,涉事外傭的中介公司為「達人僱傭服務中心」,該公司經理接受《香港01》記者查詢時表示,並無接獲任何僱主或外傭一方涉及懷孕而解約的求助或消息,需了解個案是否經公司轉介。
事實上,本地法例訂明,外傭與本地僱員同受勞工法例保障,僱主如因傭工懷孕而將其解僱,則違反《僱傭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有律師指出,僱主解僱懷孕員工或涉違反《性別歧視條例》,雖違此例多屬民事案件,但若涉精神受損等情況,有機會刑事化。

Anisa的簽證已在7月過期,而女兒未能取得香港居民的身份,故不論她們是否繼續留港,女兒都不能獲得任何社會福利。(吳煒豪攝)

涉事外傭稱被要求在產前假期工作 中介:對事件並不知情要了解
據了解,涉事印僱Anisa(化名)之前受聘於一名男僱主,主要在沙田區照顧僱主之年邁父母,以及僱主胞姊一家,外僱聲稱,男僱主並非同住,而她在懷孕期間就多次被僱主的胞姊以粗言穢語辱罵,胎兒更被對方咀咒會「無手無腳」。她更指,胞姊要求外僱在法例規定的產前假期工作。

香港01記者今日(8日)向相信是涉事的外傭中介公司「達人僱傭服務中心」查詢,該公司經理表示,並無接獲任何僱主或外傭一方涉及懷孕而解約的求助或消息。她又稱,一般而言,若轉介個案後數月並無異樣,公司不會作後續跟進,亦無明文規定解約後必須通知公司,故公司對事件並不知情:「我都要再了解下,都唔肯定係唔係經我們轉介。」

由醫生確認懷孕至產後復工均不可解僱 否則或涉違例
事實上,本地法例訂明,外傭與本地僱員均受勞工法例保障。據勞工處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第6章:生育保障》規定,外傭凡符合特定條件,包括在所訂產假前已受僱滿40周、醫生證明書確認懷孕,並給予僱主懷孕通知等,外傭便可享有「前四後六」的10周有薪產假,而僱主亦需繼續支付產假薪酬,即平均工資的5分4。

而由外傭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當日至產假結束、復工日為止,僱主均不可作出解僱,如違反法例,僱主須向外傭支付解僱代通知金,亦有機會面臨不合理解僱補償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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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僱主不得指派孕婦從事粗重、危險或損害懷孕的工作
勞工處回覆指,在港工作的外傭在《僱傭條例》下享有與本地僱員同等權益與保障,包括生育保障,僱主不得指派她從事粗重、危險或損害懷孕的工作,僱主如違反相關《僱傭條例》,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而僱主必須在終止僱傭合約後7天內,支付解僱代通知金、一筆相等於一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甚至需支付僱員10周產假薪酬。由2015年至上月,勞工處共處理42宗外傭聲稱在懷孕期間遭僱主涉嫌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申索個案。

律師:解僱孕婦或違《性別歧視條例》 涉精神受損或轉刑事化
律師梁永鏗指出,不論是否外傭,只要僱主在員工懷孕期間將她解僱,便違反《性別歧視條例》,雖然違反此例多屬民事案件,但僱員可向僱主追討心靈損失、工資等賠償;若涉精神受損等情況,有機會刑事化。

平機會發言人回覆表示,不評論個別事件,但強調外籍家庭傭工同樣受到本地的反歧視條例保障,如果因懷孕而被解僱或受到不合理的對待,其僱主可能違反《性別歧視條例》。過去6年, 平機會共收到519宗歧視投訴,涉及外傭懷孕歧視佔2.9%,共接獲15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