蠔涌炸藥庫案 官總結案情:陪審團不要考慮被告政治背景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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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前年於西貢蠔涌亞視舊廠房發現懷疑爆炸品,其後拘捕5名男子,並控以串謀製造炸藥及管有炸藥五罪,法官今(14日)作總結案情,引導陪審團,並提醒陪審團,案中5名年輕被告雖有政治背景,但這是案件背景,與考慮定罪無關,強調若陪審團必須肯定控方案情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們有罪,才能作出他們罪成的裁決。

亞視西貢蠔涌廠房爆炸案,(左至右)首被告陳耀成(34歲)、第三被告彭艾烈(21歲)、第四被告胡啟賦(21歲)及文廷洛(23歲)。(資料圖片)

法官薛偉成在引導時提醒陪審團除了不要考慮被告的政治背景,亦要求陪審團作出真實裁決時,必須摒棄個人情緒、道德審判及同情等情況,只能基於庭上的證供,肯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能作出罪成的裁決,否則便要裁定他們罪名不成立。

法官在引導指,陪審團首先需要考慮涉案物品是否爆炸物,以製造產生煙火效果的混合劑,而這是爆炸物是否合法,例如根據首三名被告證供,他們聲稱利用這些爆炸物質,製作鋁熱粉,以燒桿用途,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作非法用途。

次被告鄭偉成。(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若要證明五名被告第一項串謀製造炸藥罪成,陪審團必須肯定以下4點: 1) 他們是否達成協議,製造可產生煙火效果硝酸鹽的爆炸品、2)他門是否一夥、3)有否答應製造控罪上的爆炸品、4)是否有意圖實行。而且控方指控這是單一串謀,犯事日期在2015年5月28日及6月14日,而有關爆炸品是非法。

控方須證明被告是一夥行事

法官補充,案中沒有直接證供,證明他們曾達成協議犯法,但若他們一同行事,以達成一個後果,便可是證明他們是串謀,不過若陪審團未能證明他們是一夥,便要裁定他們罪名不成立。

另外第一被告陳耀成、第二被告鄭偉成及第三被告彭艾烈,分別被以管有炸藥罪名,控罪指他們分別於2015年6月14日在西貢蠔涌亞視舊廠房、旺角山東街廣榮樓第一被告家中、第三被告西貢家中,藏有爆炸品。

要考慮被告沒有合法目的藏有爆炸品

法官表示,若要裁定三名被告管有炸藥罪成,必須考慮以下4點: 1)事發日期及地點;2)被告知道自己持有控罪書的鋁粉末、氧化鐵、硝酸甲等物品;3)這些物品引發爆炸;4)他們有沒有合法目的等。

5名被告依次是陳耀成、鄭偉成、彭艾烈、胡啟賦及文廷洛。控罪指各人於2015年5月27至6月14日,在港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

案件編號:HCCC 4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