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入境主任爭配偶福利上訴:伴侶分享資源應合併評稅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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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入境事務主任爭取其同性伴侶可享配偶福利上訴案,今(12日)續審爭議《稅務條例》下夫婦共同評稅的規定,申請人稱條例中的「丈夫」只是指一名已婚男子,無規定「妻子」必須是女性,同性伴侶分享資源,理應合併評稅。法官聽罷雙方理據,押後頒下書面裁決,並指示政府就相關政策安排再向法庭書面陳詞。

入境主任梁鎮罡(右)上訴的兩天聆訊都與同性配偶手牽手到法庭。(資料圖片/伍凱瑩攝)

申請人梁鎮罡,於2002年任職入境事務處,現為高級入境事務主任。他於2005年認識從事航空業的英藉男子Scott Paul Adams,並於2014年4月在新西蘭正式註冊結婚。上訴聆訊完結後,梁拖着伴侶的手離開法庭,不但感謝在場的傳媒,更稱希望上訴有好結果。

「配偶」無指明是一男一女

繼雙方昨爭議同性伴侶應否享有公務員已婚福利,申請人的代表大狀今轉戰《稅務條例》下夫婦共同評稅的規定。《稅務條例》第2條訂明「配偶」一詞,其定義是「丈夫或妻子」,「丈夫」是指已婚男性,「妻子」則指已婚女性。但申請人指,條例沒有寫明「已婚男性」必須是一名與女性結婚的男子,局方不容許同性伴侶共同評稅不公平,或會令他們多交了稅。既然同性伴侶一同居住和生活,分享資源,應該讓二人合併評稅。

立法之初無考慮有同性婚姻

惟法官質疑,《稅務條例》中的夫妻有「一男一女」的意思,與申請人的情況明顯不符。大狀解釋,立法之初沒有考慮同性婚姻的存在,但時代已經不同,同性婚姻應在考慮之內。政府一方則重申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的立場,但會視乎法庭裁決,進一步呈遞書面陳詞,闡述政府如何配合。

政府將就政策安排作書面陳詞

法官押後頒下書面裁決,指示申請人釐清司法覆核尋求的濟助和範圍,政府則要就相關政策安排再向法庭書面陳詞。

高院法官周家明早前在判詞指,外國註冊的同性婚姻不會破壞傳統婚姻制度,梁的配偶應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裁定公務員事務局敗訴;但由於《稅務條例》規定配偶是一男一女,稅局依例不承認其婚姻關係,不屬於歧視或違憲,判梁敗訴。梁及公務員事務局皆不服裁決上訴。

案件編號:CACV12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