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誤殺案】官判詞透露控方曾想開審前改控罪 遭法官拒絕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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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誤殺案,集團老闆周向榮及實驗室技術員陳冠忠被裁定一項誤殺罪成,還押至下周一判刑。法官在案件審結後公開審前證據的裁決,披露控方曾在開審前申請修改控罪,要求加入周、女醫生麥允齡兩人無及時、合適地送死者入院,及制定急救安全操施,屬違反謹慎責任,但法官以此項申請無證據基礎,和對辯方不公為由,否決修罪的申請。

控方原想修改針對周向榮及麥允齡的控罪。(資料圖片)

原想指周向榮未制定安全制度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披露,於案件開審前兩個月,控方針對首被告周向榮、第三被告麥允齡,提出修改控罪的申請,要求加一項「注射CIK後的管理操施」違反謹慎責任,即首被告沒有制定一套安全制度,規定麥允齡醫生在施行CIK療程時,當死者發生不良反應時,應採取時及合適醫療介入,而第三被告沒有及時及合適地送死者緊急入院。

官認為控方無證據基礎

雖然三名控方專家證人曾提及,因為死者延遲送院及調查,導致死者未能及時獲得額外治療,有可能引致她死亡,不過法官明言,這只是「有可能」,而直接導致死者死亡主因是「細菌感染」,並認為控方修訂無證據基礎,陪審團未必可以在毫無合理疑點,裁定此項注射後管理操施會罪成。

另外控罪落案起訴之初,控方只針對CIK療程事前的預備工夫,但卻在開審前兩個月才提出,要加入一項涉及注射療程後的管理操施,對辯方是完全新的指控。辯方若要抗辯,便要額外再找專家證人回應,加上控方開審前兩個前才通知修改控罪,至5月中才正式申請,此舉會對被告一方不公,故否決控方修改控罪的申請。

官認為難證明三名被告夥同犯法

判詞又透露,控方亦曾以案件屬夥同犯法,要求法官指引陪審團,只要證明次被告陳冠忠違反謹慎責任,便可指證其餘兩名被告。不過法官認為,若要證明夥同犯法,必須先證明三人的犯罪意圖,但三名被告各自面對一項誤殺罪名,控罪內容又各有不同,難以證明他們是夥同犯法,故不能接納控方的申請。

但准控方傳召專家證人

另外,辯方在開審前曾以8名專家證人沒有研究過CIK療法,只是閱讀相關文獻,反對傳召他們出庭作供,但法官指該些專家的專業涉及血液科、腫瘤科、微生物、免疫學等,與CIK療法所牽涉細胞培養有關,認為他門可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本案共有三名被告,首、次被告周向榮(63歲)和陳冠忠(32歲)本周二被裁定誤殺罪成候判,第三被告女醫生麥允齡,則因未能達成裁決,押後明年1月再處理會否重審。

案件編號:HCCC 43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