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情不自禁」 貨車司機姦酒醉舊同學囚5年半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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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熾東(30歲)被裁定前年7月14日在女事主於粉嶺住所強姦酒醉不醒的女事主。(朱幼麗攝)

輕型貨車司機趁失婚女舊同學酒醉,在女同學家中把對方強姦,7名全男班陪審團昨退庭商議5小時,以大比數裁定司機強姦罪成。法官李瀚良今早判刑,指司機乘人之危,行為卑鄙,判其入獄5年半。

被告郭熾東(30歲)被裁定前年7月14日在女事主於粉嶺住所強姦酒醉不醒的女事主。

法官在判刑時稱,相信被告並非早有預謀或處心積慮,但他在清醒的狀態下強姦酒醉的事主,明顯是乘人之危、行為卑鄙,即使他過往無犯罪記錄,也不會獲特別減刑,因此類罪行是法庭所不能容忍。

控方案情指,事主案發時與丈夫鬧離婚,她因心情欠佳而相約數名朋友消遺,事主大量飲酒後醉倒,被告遂駕車送事主回家。

事主早上醒來發現下身赤裸,並覺下體疼痛,在向朋友查問後得知被告是最後一人離開她家,她遂發短訊試探被告,被告回覆:「情不自禁!」

事主稱原本不打算報警,但友人及家人勸她要挺身而出,否則可能更多女子受害,事主才報警。

被告在警誡下稱,事主當晚主動要求性交,他遂在送走事主的女性朋友後,回自已的輕型貨車取避孕套,並回事主家中與事主性交。

惟事主的女性朋友供稱,她當晚隨被告送事主回家,當時事主已酒醉得不醒人事。她把事主安頓後,叫被告和她一起離開,但被告稱想在事主家中休息一會而沒有離開。

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稱,若他們相信被告當時知悉事主醉到無法同意,或是他根本不在乎酒醉的事主是否同意下性交,均可裁定被告強姦罪成。

案件編號:HCCC10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