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wiana告前僱主轉業權予夫案勝訴 官裁轉讓無效兼須賠女傭訟費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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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一時的印傭Erwiana被虐案,前女僱主羅允彤襲擊罪成判囚6年,法庭上周裁定羅需向Erwiana賠償80.9萬元。但原來早於定罪前數天,羅已將名下的將軍澳單位一半業權轉讓給丈夫,欠債纍纍的羅,現在銀行戶口僅餘少量現金,無錢可賠。Erwiana認為羅此舉是想逃避賠償責任,早前入稟要求法庭裁定她轉讓業權無效。高院今(28日)裁定羅意圖詐騙債權人,損害Erwiana的利益,相當可能令她得不到應有的賠償,裁定該轉讓作廢,並判Erwiana獲訟費。

羅允彤因毆打女傭被判入獄6年,現在仍在獄中服刑。(美聯社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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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僱主欠卡數兼無儲蓄

受虐印傭Erwiana Sulistyaningsih雖在索償官司中勝訴,理應獲賠80.9萬元,但因前女僱主羅允彤早於前年入獄前,已將與丈夫聯名持有的將軍澳單位業權,全數轉讓給丈夫,如果法庭承認轉讓有效,考慮到羅目前欠下逾13萬卡數,亦沒有儲蓄和其他資產,她根本無錢賠償給Erwiana。Erwiana認為羅有意轉移資產逃避索償,遂入稟要求法庭裁定涉案的業權轉讓無效。

法庭今裁定該業權轉讓無效,即羅的丈夫已非全權擁有該物業的業權。若Erwiana要求羅賠償而羅仍拒絕支付,Erwiana有權要求執達吏助她執行命令,並扣押屬於羅的資產。

羅一直是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判詞指,羅允彤聲稱該單位雖然是她和丈夫聯名持有,但由於她沒有收入,一直是丈夫支付購買物業,和每月償還按揭貸款,她沒有該物業的實質權益。當她預料到自己會入獄一段長時間,有可能和丈夫離婚時,她決定交出所持的一半物業權益,斷絕與丈夫的聯繫。法官不接納她這套說法,反駁她在法定押記、轉讓契等文件,皆以「實益擁有人」身份簽名。

無證據顯示與丈夫分居

雖然羅辯稱2011年底開始和丈夫分居,意味二人的婚姻關係早已破裂,但證據卻顯示她搬走只為方便女兒上學,物業內仍擺放連丈夫在內的家庭照,僱傭合約甚至訂明傭人要照顧「兩個成人、兩個兒童」,證明羅一直視丈夫為家庭一份子和同一戶人,他們不是在關係破裂下決定分居的,亦沒有收費帳單等證明她和丈夫分開各自生活,所以法官不相信她的解釋。

業權屬子女之說不可信

羅允彤另一方面嘗試說服法庭,她只是代子女持有物業的一半權益,並會在子女成年時將物業轉給他們。法官多次在判詞批評羅的說法「令人驚訝」和「不可信」,稱羅和丈夫呈遞的抗辯書中,完全沒有交待由子女持有物業是夫婦的共同協議,羅庭上僅解釋協議是很久以前的事,「在我們心中」,法官明言這是完全難以置信。羅和丈夫的分居契中,完全沒有提到子女的物業權益,亦沒有訂明丈夫代子女持有一半業權,子女成年後丈夫要將業權交還他們。法官質疑,假如羅真的代子女持有物業業權,她大可以在獄中繼續這樣做,無理由要把一半的業權交給丈夫,因此裁定羅是擁有單位實質權益的人。

應預料到民事索償隨之而來

法官續指,羅面對虐待Erwiana的指控,應該預料到民事索償很快隨之而來,她因此着手令物業離開Erwiana可觸及的申索範圍,令對方承受無法追討所有賠償的巨大風險。法官認為,羅確知她有責任向Erwiana支付賠償,作出轉讓是要詐騙對方,令她的申索變得毫無意義,因此按《物業轉易條例》裁定轉讓安排作廢,Erwiana獲判勝訴兼獲訟費。

案件編號:HCA 225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