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拖網捕魚男子被判監禁兩月緩刑兩年 罰款4000港元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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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農自然護理署與水警昨日(17日)拘捕一名涉嫌非法使用拖網捕魚的男子。該名男子今日(1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和判處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及罰款港幣四千元。
漁護署提醒市民,禁止拖網捕魚措施已於2012年12月31日生效,所有帶電的捕魚裝置亦均不可使用。根據《漁業保護條例》,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漁護署與水警昨打擊非法捕魚,拘捕一名非法使用拖網捕魚的男子。(漁護署提供)

漁護署與水警昨日在香港東面水域進行打擊非法捕魚的聯合行動,下午約2時30分在果洲群島以東海面發現一艘懷疑正在拖網捕魚的內地蝦拖漁船。執法人員上前截查,在船上檢獲一批用於拖網捕魚的器具,包括有接駁電力的拖網裝置。

漁護署經調查後,檢控船上一名男負責人違反《漁業保護規例》,使用已被禁止的器具捕魚,他今日被判罪名成立和判刑。

漁護署發言人指出,拖網捕魚是非選擇性的捕魚方法,會破壞海床及損害海洋生態,尤其是帶電的拖網裝置會殺害所有在拖網附近的海洋生物,嚴重影響海洋生態及資源。漁護署與警方會繼續採取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捕魚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