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上訴】終院:涉暴力非法集結可判囚 惟新指引不具追溯力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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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2014年帶領群眾衝擊「公民廣場」,掀起佔領運動序幕,事後因非法集結等罪,3人被判社服令和緩刑,去年被判入獄,終院今天還原原本判刑,全部獲得釋放。但終院的判詞卻認同上訴庭對案件的分析,認為在目前情況下,對於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的案件,應考慮判阻嚇性刑罰,惟上訴庭的判刑指引不具追溯力,故不能用於三子的案件,因而判三人維持原判,即時釋放。

三子稱雖然他們上訴得直不用再入獄,但看過判決後認為是輸了一仗。(林若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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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阻嚇刑罰有必要

終院法官在庭上指,認同上訴庭就非法集結罪制訂的判刑原則,並指出在香港目前的情況下,有相當必要對涉及暴力和大規模的非法集結判處阻嚇性刑罰,上訴庭早前為同類案件作出指引,做法十分適當和稱職。

涉及暴力不會寛容

終院認為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即使牽涉的暴力的程度相對較低,但法庭仍不會寬容,有充份理由判即時監禁,特別是煽惑他人干犯罪行或擔當領導角色的人士,罪責會更加重。

公民抗命非有力減刑因素

判詞指,「公民抗命」在普遍理解下採取的行動必須是和平非暴力,若案件涉及違反刑事法和暴力,以「公民抗命」作求情不會得到太多減刑。

新判刑指引不具追溯力

就公民廣場案而言,終院認為上訴庭應避免將新頒下的指引套用在舊案,不適宜用新指引判處明顯較嚴厲的刑罰,裁定原審裁判官量刑沒有原則性犯錯,恢復判三人社服令和緩刑,三人刑滿獲當庭釋放。然而,終院強調上訴庭的新指引將適用於未來所有涉及暴力的大規模非法集結案。

三子獲釋後稱勝訴但不覺得是勝利。(林若勤攝)

原審裁判官認為應寛容理解

這案在三級法院均有不同看法,裁判官張天雁在原審時指,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等三人對政治滿腔熱誠,表達理念非為私利,年輕人純真,可能較衝動偏激,不顧後果,法庭應採寛容理解態度,故輕判3人社會服務令及緩刑。

上訴庭認為寛大會向公眾傳錯誤訊息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卻不認同,更指社會年瀰漫歪風,以「追求理想」為藉口違法,並以「違法達義」,藐視法律為榮,但無論追求民主的理想如何崇高,法庭要維護法治。單純因年輕而寛大,會向公眾發放錯誤訊息,認為涉及暴力示威,必須判以入獄刑罰,雖然三人已服畢刑期,仍即把這個新指引用在三人身上,並判3人即時入獄6至8月。

案件編號:FAMC31-3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