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外判案件過去5年開支變化不大 去年外判案耗2.9億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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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就律政司的外判安排,及將案件外判予私人執業資深大律師所招致的巨額訴訟費用提出關注,並要求律政司考慮自行處理更多案件。根據律政司今日向司委會提交的文件,與 2012-13 年度比較,2016-17年度的外判總開支只上升了 2.8%,與去年比較,則下降9.6%。

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律政司的外判案件文件。(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律政司去年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交代2016/17年度(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外判案件總開支約為2.9億元,其中前特首曾蔭權案在該年度開支逾1300萬元,涉及6名本土派和民主派人士被禠奪立法會議席的案件開支約665萬元。根據文件,當局在2013至2016年的外判總開支較高,分別為3.2億(2013-3014)、3.3億(2014-2015)及3.2億(2015-2016)。

  2012-2013 2013-2014 2014-2015 2015-2016 2016-2017
外判年度總開支 $283,885,715 328,695,346 334,963,972 322,972,211  291,717,313

 

律政司表示,一般會在6種情况下外判案件,包括案件需要專家協助,而司內並無所需技能;司內並無合適的律師就案件代表香港區出庭;基於案件的大小、複雜程度、申索金額和所需時間,以及尋求獨立外間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或服務,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基於案件的連貫性和減低開支的需要,以及案件涉及司內人員而需尋求法律意見或進行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