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泊車過界要抄牌? 運輸署:證明車輛長度可作免責辯護

撰文:梁德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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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討論區等,不時見到有車輛「泊出界」,除了阻礙其他車輛,其實亦會犯法。
倘若因車輛「先天性」過長,車主是否要「焗住」犯法?運輸署發言人就指,任何人泊車都不能讓車輛佔用多於一個車位,又或跨越車位的界線。不過,車主如果可證明車身長度超過一個車位,而且並非存心霸佔其他車位,則可以用作違犯該條法例的「免責辯護」。

要愛車泊得好「不出界」,相信是不少大型私家車車主每天的煩惱。(梁鵬威攝)

根據香港法例《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當中第8條(2)及(3)以及第10條(4),分別指明,除非另有規定,任何人在泊車處停泊車輛時,不得佔用超過1個泊車位或不必要地跨越該泊車位的任何界線。但凡一輛汽車佔用超過1個泊車位,又或跨越其所停泊的泊車位的界線並伸延至毗連的泊車位,即屬違法。

佔用其他車位 必須付費

如果愛車本身長度超過5米的標準泊位,車主每次泊車是否等同「硬食牛肉乾」?運輸署指,如果涉違反上述法例旳汽車,其長度超過1個泊車位,而顧及該汽車的長度後,並非為佔用超過所需的泊車位而如此停泊,即可作為該宗違例事項「免責辯護」。

不過,運輸署亦表明,凡佔用超過一個車位,又或超出界線佔用其他車位,必須就佔用或局部佔用的每一個泊車位,以適當的方式繳費。換言之,車輛倘若比標準車位的面積大,車主就必須在泊車時,隨時準備付鈔「畀夠兩個位」。

車輛「泊過界」,車主應要繳付兩個車位的費用。(梁鵬威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