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曾不服須付控方5百萬元訟費 就訟費令提上訴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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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其中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兩經審訊仍未能達成有效裁決。雖然律政司表明不會重審,但就曾蔭權已被定罪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律政司要求曾支付原審部份訟費。法官認為,曾未有盡力協助廉署,增加調查所須公帑,頒令曾支付律政司的三份一訟費,即500萬港元。曾蔭權今(27日)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曾蔭權就須支付5百萬訟費的決定提上訴。(資籵圖片)

法官陳慶偉在判詞指,曾蔭權在案件2015年首次提堂時,曾承諾會全力配合調查,但他未有兌現承諾,反而令廉署多費人力、物力去找資料,法官認同控方所言,曾的態度令納稅人多付了錢,考慮到曾有銀行存款及長俸,認為曾應該支付控方首次審訊的三份一訟費,即約500萬港元。

官評曾找「星級友人」撐場

另外,陳官亦在判詞對曾蔭權受審時不斷有「星級友人」撐場大表不滿,認為曾的公關團隊作如此安排,有如「走後門」,塑造曾是好人的形象,以圖影響陪審團,更揚言若他一早發現,甚至會考慮解散整個陪審團。

官批評做法影響陪審團

陳官指,雖然被告的家人和朋友有權旁聽案件,但法庭不容許任何人試圖影響陪審團,否則司法公正會受到干預。他留意到審訊步入尾聲時,愈來愈多曾蔭權的前同事到庭旁聽,包括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前財政司司長曾俊華等,他們皆由曾蔭權的公關或顧問帶入法庭,批評這種做法影響陪審團。

現年73歲的前特首曾蔭權,被指於2010至2012年審批雄濤廣播申請數碼廣播碼照期間,收受深圳東海花園三層式豪宅價值300萬港元的裝修,而豪宅業主正是雄濤廣播的大股東、深圳發展商黃楚標,惟有關控罪經過兩次審訊,均未能達成大多數裁決。曾亦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名,將進行上訴。

案件編號:HCCC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