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隨身攝錄片段四年間增86% 25條片涉公眾活動保存逾558日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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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為前線購置隨身攝錄機,料在2021年可達至「一人一機」。據保安局回覆立法會文件顯示,警方於2017年利用隨身攝錄機共拍攝有384條片段,較2016年增20%、亦較4年前增約86%;截至今年2月底,有67條片段已保存超過31日、更有25條片段被保存超過558日,92%屬於公眾活動中錄影所得。
至於在公眾活動期間利用數碼手提攝錄機拍攝的片段,於2017年有385條,較曾發生佔中及旺角騷亂的2014及2016年下跌,惟截至今年2月底,有457條片段已保存超過31日、390條片段更保存超過558日,約95%用於證物用途,其餘片段警方則指是調查之用。

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警方也會使用隨身攝錄機。(資料圖片)

據保安局向立法會特別財委提交文件,警方目前有超過1,600部隨身攝錄機,認為有「顯著成效」,並將透過提升至第四代指揮及控制通訊系統,將隨身攝錄機與無線電對講機結合推行。警方初步估計,可於2021年為每位前線軍裝警務人員配備隨身攝錄機。

據警方統計,由2013年至2017,警方透過隨身攝錄機拍攝的片段數目按年上升,由2013年的55條片段,大增86%至去年的384條。而截至今年2月28日,警方有67條相關片段保留超過31日,有25條片段,包括23條片段涉公眾活動,保存逾558日,理由是「調查或作證物用途」,當中1條屬「其他合法用途」。

第四代系統投入服務後,部分對講機會和隨身攝錄機結合。(資料圖片)

不過據警方網站所指,錄影片段如不具任何調查或舉證價值,或作其他合法用途,均須於攝製日期起計31天後銷毀。被攝錄人士有權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要求查閱有關資料。

另外,警方於公眾活動期間以數碼手提攝錄機拍攝的片段,2017年共有385條,截至今年2月28日,有457條片段保留超過31日,有390條片段保留超過558日,大部分原因指是作證物用途,並有部分屬調查用途。

據文件指,警方只會在有需要時攝錄群眾遊行,用作日後參考、檢討或訓練用途。警方並只會在「社會安寧或公共秩序可能或已經受到破壞的情況下,或有人干犯刑事罪行時」,才會利用數碼手提攝錄機記錄及搜集證據。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認為,有關片段保存逾年半原因包括「調查」,質疑若警方有足夠證據即可與律政司提出證據,毋須等待,憂時日太長,事隔數年才提檢控,不利於事主抗辦。他認為,有關錄影片段的保存準則、保存日子上限等,目前都只是由警方內部監察及把關,認為應增加透明度,主動向公眾清晰交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