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控方指梁與黃台仰共同犯案 梁須就黃的言行負責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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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騷亂,梁天琦等5人涉暴動案今(3日)續審。控方作結案陳詞時稱,就針對梁天琦煽惑暴動罪的罪名,若接受梁天琦是與黃台仰是共同犯案,黃台仰當日在現場不斷叫群眾留下,甚至作出衝擊警察的話,都會「入埋梁天琦數」,意即梁也要爲黃台仰的言行負責任。

主控指當天有本民前義工向警方防線擲物激發暴動。(資料圖片)

共同犯案者須就共犯行為負責

控方律師郭棟明向陪審團作結案陳詞時解釋,針對梁天琦的煽惑暴動罪名,其定罪原素包括當有兩人共同犯案,其中1人的言行,都會加諸在另1人身上。故若陪審團認同梁與黃當時是共同犯案,梁都要爲黃台仰的言行負責,如當日黃在現場不斷叫人留下,又對警察指:「有本事就拉曬我全部人」等。另外,本民前的義工有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這均激發了砵蘭街人士作出暴動行為。

他又指,事發當日較早時間,小販在旺角後巷擺賣,雖然是犯法,但小販沒有造成阻街,執法人員沒有在現場。後來小販車推出砵蘭街行人路,阻塞了道路。當小販管理隊出現之際,梁等人便想趕走管理人員。主控認為,他們的目的是要佔據道路讓小販擺賣。

指梁當時辦選舉遊行是煙幕

梁在自辯時曾稱要舉辦30人以下的選舉遊行,以阻隔警察和市民。主控認為這遊行是煙幕,因爲當時他們繼續呼籲更多人到旺角,與要舉辦30人以下的選舉遊行背道而馳。

主控續指,事發時梁觀察到與警方防線升級,黃台仰此時便爬上車頂,指揮市民。主控認為,梁和黃是騎劫了現場民眾,以本民前的名義帶領市民對抗警察。

指梁是不可信證人

他又指,梁是個不可信的證人,對他不利的證供,他均指自己「聽唔到、睇唔到」。在亞皆老街衝突中,梁稱見到1名女子被警察「箍」頸。但該名女子曾兩次向倒地的警員投雜物,質疑梁爲何見不到這部分的事情。陳詞明續

5名被告分別為梁天琦、李諾文、盧建民、林傲軒及林倫慶。梁天琦被控2項暴動罪及一項煽惑暴動罪。其中煽惑暴動的控罪指,梁天琦於2016年2月8日至2月9日期間,在旺角砵蘭街連同一個稱為黃台仰的人非法煽惑在場人士參與暴動。其餘4名被告則分別被控暴動、非法集結等控罪。

案件編號:HCCC4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