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直擊.警權】三藩市警方武力指引網上任看 港警務處拒公開

撰文:陳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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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20多年,美國三藩市警方前年正式修訂武力指引,重新將當地警務人員恆常使用的武力,以新守則形式發布,長達7,000字,當中包括武力分級制、不同程度武力的使用限制等,如警方使用警棍時,限制擊打對方致命部位(如頭、頸部)等資訊,讓市民知悉。反觀香港警方一直不肯公開《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有本港民權組織批評,香港警方做法落後,公眾常需要以常識判斷警方對錯,建議一般原則性武力指引應公開,檢討時亦應聆聽公眾意見。不過,有退休高級警司反駁,現場情況千變萬化,難以將所有可能性撰寫為指引,而制定及公開指引或令執法者淪為機械人,而現時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甚至法院會處理公眾對警方濫權投訴,已有足夠保障。記者:陳宇軒

長達7,000字的三藩市警方武力指引可在網上免費查閱。(視覺中國)

網上搜尋即可一窺全豹

公眾只需要在搜尋引擎打「San Francisco Police Department Use of Force」,共19頁、長達7,000字的三藩市警方武力指引即可下載供查閱,該份指引共分為8部份,包括「定義」、「監管武力使用的考量」、「武力分級」、「武力選項」等;當中對公眾最貼身莫過於「武力選項」,該章節列出警方會使用的武力及相應武器,同時會根據武力分級制,解釋判斷使用該武力時的前設。

三藩市警隊武力指引內容分章

政策定義監管武力使用的考量反抗程度分級武力分級武力選項武力使用後報告警務人員的責任及約束

三藩市警方使用的木製警棍在特定情況下有使用限制。(視覺中國)
Unless exigent circumstances exist, officers shall not intentionally strike vital areas, including the head, neck, face, throat, spine, groin or kidney. (除非緊急情況,否則警官不得故意襲擊重要部位,包括頭部、頸部、面部、喉嚨、脊柱、腹股溝或腎臟。)
三藩市警隊武力指引第6章D項第3條
時任警司朱經緯(背向右一)揮警棍打途人,如在武力指引公開下,會否不用800多日便可提出檢控?(資料圖片)

指引列明警方遇上對方主動威脅才應使用警棍

以使用警棍為例,根據指引,三藩市警方擁有26吋、36吋長的木製警棍、21至29吋的金屬製伸縮警棍等,列明警方遇上對方主動威脅,危害到警務人員及其他人的安全時方可選用。指引更列明警棍限制擊打對方致命部位,即頭、面、頸、喉部、脊柱、腹股溝及腎臟位置,如需擊打該部位則必須是緊急情況及達至動用致命武力的門檻。

此外,指引中亦以列表形式將疑犯的舉措及反抗程度分為5級制,附有解釋及建議警方所使用的相應武力,例如「被動但不服從」,意即疑犯不聽從警方命令但無作出物理形式反抗,警方可選擇抬走及拘捕;「具攻擊性」則意即疑犯表現具侵略性或好戰,言語或動作上會企圖攻擊警務人員或其他人時,警方可選用個人武備以控制疑犯。

三藩市警方五級制武力使用

行動 適用情況 武力選用可能
服從 無任何反抗 警方到場、口頭警告、使用手銬
被動但不服從 不聽從指令,但未有作任何反抗行為 抬走、限制行動令其服從
主動反抗 避開警方控制,如逃跑、拉扯等,以防範警務人員拘捕 使用個人武器以控制行動、限制行動令其服從
具攻擊性 表現具侵略性,口頭上或實際上意圖襲擊警務人員或其他人 使用個人武器以控制行動
威脅性命 其舉措會導致警務人員或其他人有嚴重傷害,甚至死亡 使用槍械或其他可行武器以保護自己及制止威脅

資料來源:San Francisco Police Department General Order -- Use of Force

近年社會運動頻繁,警方在武力使用上亦有所增加。(資料圖片)

反觀香港警方,相關的武力指引一字不公開,記者從消息渠道中才能得知六級制的「武力使用層次」,以及使用警棍後需提交報告的撰寫格式,據悉警棍使用的限制則亦只是警察學校的教授內容,估計只有警方內部才知悉。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表示,公開武力指引才有足夠透明度讓市民監察濫權問題。(資料圖片)

民權觀察:點解唔講得畀市民知?​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表示,聯合國在關注人權的委員會上已曾表示,香港警方理應公開武力指引,有足夠透明度才能讓市民監察濫權問題,現時公眾只能倚賴常識來判斷,對於公民權利而言是極不理想,反映警方落後,警隊不受制衡。

而有關於公開原則性質的武力指引內容,王浩賢稱難以想像對警方造成問題,「例如警方唔可以用警棍打頭,點解唔講得畀市民知?」,他相信警隊是專業隊伍,惟不等於可因此而不交代、不問責,期望警方未來會公開指引的同時,亦在檢討時聆聽公眾對警方使用武力的關注和經歷,特別是法律界、醫學界、人權組織等背景人士。

退休高級警司何明新認為,由於現場情況千變萬化,實難以將所有情況編寫在指引內。(資料圖片)

退休高級警司:公開及制定指引或令執法者淪為機械人

港大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員、退休高級警司何明新認為,由於現場情況千變萬化,實難以將所有情況編寫在指引內,因此現時香港警察無具體武力指引,更指公開及制定具體指引是危險做法,將令執法者淪為機械人,「舉個例,兩個不同警察在同一事件中主觀感受到威脅,按指引可選擇以警棍撃打疑犯,初出茅廬的警察會按指引揮棍,但有經驗的警察或知道該情況只需勸誡便可,這無疑只會令武力使用次數提高,執法者再不會因循經驗和常識作判斷。」

他又強調,香港警方使用武力後需要報告、交代,公眾投訴後會經監警會,甚至需經法庭審理,形容公眾已有足夠保障,至於修訂《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應否聆聽公眾意見,何明新認為「警方仲驚過你」,主因如法庭在使用武力層面的案件有新判決後,警方需立即檢討,亦會從立法會、公眾提交意見書了解,修訂時亦會尋求律政司意見,以免將來再出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