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印花稅】業主不服轉購物業須多付159萬稅 求覆核裁敗訴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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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尼地城加多近山一單位女業主,購入細單位後,改變主意,購入同一大廈另一逾千呎單位,之後她要求退回新單位買賣合約中159萬元的印花稅,遭稅局拒絕。女業主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法官今頒下判詞駁回其申請,因取消買賣合約,不是轉易契的一種。

申請人馮紅岩要求司法覆核辣招印花稅政策。(資料圖片)

申請人馮紅岩,為香港永久居民,透過律師控告稅務局,挑戰政府針對樓宇買賣的辣招政策。

1個月內改變主意多付159萬印花稅

馮於2015年7月3 日,向福勝投資有限公司購入413平方呎的細單位後,但她一個月後改變主意,並向同一業主購入同大廈另一較大單位,並取消了細單位的買賣,馮結果需付318萬元的雙倍印花稅。但她認為她取消買細單位的決定,應符合退稅條件,並認為應可獲退稅159萬元,惟稅局拒絕她的申請。

官指非轉易契不涉業權轉換

馮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法官認為,馮取消了原本的買賣合約,不是轉易契的一種,因當中不涉及單位業權的轉換,也不涉及買賣,駁回申請,並下令申請人需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 16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