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報涉違例報道保釋條件 律政司今撤銷傳票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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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撤銷針對兩報的票控。(資料圖片)

警方早前指《蘋果日報》及《明報》,於2015年10月4日刊登一篇法庭報道,透露了被告於庭上申請保釋的內容及被告的案底紀錄,遂票控兩間公司及《蘋果日報》總編輯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但律政司今(5月12日)指,認為有關報道沒有惡意,對審訊亦沒有不良影響,故撤銷該5張傳票。

被告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總編輯陳沛敏,以及明報集團有限公司。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最高罰則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律政司強調尊重言論和新聞自由

律政司今午發聲明指,2015年10月司法機構就一份本地報章可能觸犯第9P條的事宜轉介予律政司考慮。警方完成調查後,確認有兩份本地報章分別發布一篇涉及一宗性罪行的報道,披露被告在申請保釋期間,裁判官所知悉的他過往的刑事紀錄。這兩份報章隨後被檢控。

在發出傳票後,部分相關人士的法律代表向律政司作出申述,稱由於過往甚少涉嫌違反第9P條的檢控,一些傳媒存有新聞機構刊載第9P條第(2)款以外的事宜最少會被容忍的觀感。律政司認為這種觀感毫無根據,亦從來沒有作出會造成或導致這種觀感的任何申述。

然而控方考慮本地媒體存有上述觀感的可能性、對今次個案的被告是否公平的、無故意違反法例的意圖、重犯機會微、加上案中涉及性罪行的被告隨後已認罪,有關報道並沒有對其造成實際不利,所以決定撤銷傳票。

律政司不排除日後檢控違反個案

律政司強調完全尊重言論和新聞自由,但有責任確保妥善執行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所有刑事審訊公平進行。因此律政司藉此機會強調訂定第9P條的重要目的。律政司會根據《檢控守則》,在足夠證據和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考慮檢控日後違反第9P條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