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涉鞋面放裝置偷拍案 官指證人未能確證有偷拍 裁被告脫罪

撰文:馮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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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涉嫌在旺角地鐵站內偷拍女子裙底,被控一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案件今(17)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余俊翔暫委裁判官雖覺被告可疑,惟證人未能確證他有作偷拍行為,認為控方未能合理證明被告犯罪,裁休班警罪名不成立。

被告英裕泰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被告英裕泰,34歲,被控於2017年1月21日在旺角地鐵站近E出口向上移動的扶手電梯作出猥褻行為,即將其右腳重複地踏至X的裙底範圍內拍攝X的裙底照片。

目擊警員難見被告鞋上有拍攝裝置

裁判官表示,事主X雖站於被告前方,但中間隔著X男友,其身軀遮住X下身,被告難以拍攝其裙底,又指X當時側身向後與男友聊天,卻未有留意情況。他又認為當時地鐵站繁忙,目睹事件的警員與被告中間相隔4人,被告又背著大背包,難以看到他鞋上是否有拍攝裝置。

被告未能解釋為何身上有裝置

裁判官指被告未能解釋為何出現在旺角地鐵站,期間一直更改理由,一時表示去取鞋,一時又指準備回家,的確形迹可疑。另外,被告又未能解釋為何身上有拍攝裝置,認為其說法不可信,亦非誠實可靠證人。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 20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