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集團創辦人周向榮告保險公司 指若拒承擔賠償 也有疏忽責任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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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醫學美容集團2012年毒血針事故,令三名女顧客嚴重感染,釀成一死、一截肢及一傷殘事件,DR集團創辦人周向榮去年因誤殺罪成被判入獄12年,三名事主亦已入稟向他索償,惟周指其保險公司等沒有按保險條約賠償,昨入稟高等法院,指保險公司若不須就事件賠償,即指保險顧問當時未有有向DR 集團提供最適合的保險計劃及建議,屬於疏忽,因而要求賠償。

原告周向榮向高等法院入稟,要求華寳保險顧問及怡和保險顧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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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不賠即表示未提最合適計劃

本案共五名原告,包括周向榮、亞太幹細胞科研中心有限公司、銅鑼灣醫學美容有限公司、香港美塑醫務中心有限公司和Lucky Eye Investments Limited;被告為華寳保險顧問及怡和保險顧問。

入稟狀指,DR 醫學美容集團因醫療失誤,在2015年被三名受害者入稟控告要求賠償,但華寳保險顧問卻拒絕按之前簽訂的保險合約,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指出,華寳保險顧問理應按合約賠償;若該份合約容許華寳保險顧問不須賠償,則意味著它當時並沒有向DR 醫學美容集團提供最適合的保險計劃及建議,屬於疏忽,令DR 醫學美容集團蒙受損失。因此,華寳保險顧問及怡和保險顧問(於2014年收購料華寳保險顧問)也應賠償。

3名事主1死1截肢1永久傷殘

事件發生於2012年10月,三女事主光顧DR 醫學美容集團,並購買以近10萬元計的健康療程,惟當時療程尚在試驗階段,三事主注入受細菌污染的血製品後,全部出現敗血型休克。一名事主最終離世,而另外兩名事主也分別需截肢及永久傷殘。周向榮及其實驗室技術員陳冠忠,均被裁定誤殺罪成,被判囚12年。第三被告醫生麥允齡的案件則已排期審理。

案件編號:HCA 194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