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萬保釋金監守自盜 警要疑犯簽紙決定是否追究

撰文:黎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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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早替疑犯在「決定不」一欄刪去「決定」二字,字面上表示放棄追討金額。(大律師梁思豪提供圖片)

有疑犯指一度被放棄追究

灣仔警署一名警長本月2日涉盜竊,偷走報案室保險箱內內107萬保釋金,其後失蹤。有疑犯日前到警署作續保手續時,被警方要求簽署一分額外文件,指自己知悉所付的保釋金被盜,又一度被放棄選擇向警務處及政府索取賠償及追究該保釋金。該名疑犯當下未知詳情便簽署,後對警方做法感不公,遂聘大律師作投訴。

事件曝光後警主動聯絡

該名今年犯下商業罪案的疑犯,早前以二萬元現金保釋候查。負責案件的梁思豪大律師指,疑犯近日再到灣仔警署續保時,在警方未有完全解釋文件內容下,分別簽署了三份有關保釋程序的文件。其中一份文件,格式與一般警察口供紙相同,已打印出主要內容,當中有空格用作填上個人資料及保釋金額,更有一句含選項句子指「本人現在 決定/決定不 向香港警務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索取賠償及追究該港幣二萬元的警察保釋金」。警方早替疑犯在「決定不」一欄刪去「決定」二字,字面上表示放棄追討金額,但因未有解釋條文,疑犯對金額處理並不知情。梁思豪認為警方做法「等於係呃」,他指事件爆出後,警方主動聯絡該疑犯,詢問是否要追討保釋金,若有需要,須再落口供處理。

警:需獲取書面確認助追討

警方回應有關個案指, 在參考以往同類案件的處理方法後,正陸續通知因保釋金失竊而受影響人士有關追討財物損失的事宜。警方在獲取他們希望追討財物損失的書面確認及整理相關資料後,將轉介有關個案予律政司採取法律程序,追討有關的財物損失,會繼續積極協助受影響人士透過相關法律程序追討。

灣仔警署一名警長本月初偷去107萬元保釋金後失蹤。(資料圖片)

大律師:做法令疑犯「處於不公平情況」

大律師陸偉雄指,警方的做法對疑犯不公平,因個案中疑犯並無任何疏忽,是警員個人操守問題,後果不能加諸予疑犯身上。加上警方有營運資金,理應可用作承擔此筆開支。另外,疑犯簽署放棄追討保釋金,若日後尋回失款,疑犯將不能取回,政府因此多加收入,因此陸認為警方「做法不恰當」,亦不應在現階段要求疑犯放棄追討。

他續指,個案令疑犯「處於不公平情況」,表面上文件給予疑犯選擇追討與否的權利,但疑犯或會有所顧慮,擔心決定追討或會影響警方調查案件的結果,又可能被即時取消擔保,結果可能令他們選擇放棄追討保釋金。

涉事警長或已潛逃澳門

涉盜竊保釋金的警長姓張,5月2日暫代同事出任署理值日官,暫時保管報案室內的夾萬鑰匙。期間他突然早退離開警署,其後上級點算保險箱內物品時,發現107萬元保釋金被盜去。張一直失蹤,警方相信他已經潛逃到與香港無引渡協議的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