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拒認12年前棄嬰 誤導入境處囚14天 上訴駁回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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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周彩霞因誤導入境處人員被判入獄14天。(資料圖片)

現年32歲的女子於12年前誕下男嬰後,惟未找到男嬰的生父,未有為男嬰作出生登記,便將男嬰棄置在元朗的梯間。2015年入境處向她調查,她稱並沒有誕下男嬰,惟最終被發現說謊。該名女子早前在裁判處認罪,被判入獄14天。她不服刑期於高院提出上訴,今被駁回申請,即時要入獄服刑。

上訴人對12年前棄子一事一直受良心責備

上訴人周彩霞(32歲),在原審求情時指,她對遺棄兒子一事一直受到良心責備。當時她只有20多歲,產子後找不到兒子的生父,又無親人和朋友協助,感到非常徬徨,所以作出愚蠢作為。及後入境處向她作出調查,基於恐懼,加上已有新家庭,故給予假資料以掩飾之前的錯誤。

高院暫委法官陳嘉信在判詞指,本案罪行無量刑指引,罪行的最高刑罪是罰款1萬元和監禁6個月。雖然申請人之前無案底,但因為掩飾過往錯失而蓄意犯案,令入境處浪費資源作進一步調查、社會資源,並指誤導無論警員或入境處等執法人員的行為有其獨特嚴重性,所以認同原審所處的刑罰無明顯過重,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入境處11年後重新調查揭發事件

已婚並育有二名分別5歲和3歲的子女的上訴人,被指於2004年10月31日她在伊利沙伯醫院誕下一名男嬰,因找不到男嬰的生父,於2004年11月將男嬰棄置在元朗一棟無名大廈的梯間,也沒有為男嬰作出生登記。

11年後,入境處就事件作調查,並在去年9月10日向上訴人調查,她訛稱2004年10月並無誕下男嬰,惟入境處核對指紋及深入調查後,證實她是男嬰生母,並起訴她一項作出虛假陳述以誤導入境事務隊成員的控罪,她在2016年2月2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入獄14天,但准以保釋候上訴。

案件編號:HCMA14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