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澳私人地被用作傾倒廢物 環保人士不滿求覆核被裁敗訴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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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人士不滿環境保護署批准在大嶼山貝澳4幅私人土地傾倒建築廢物,認為署方未有考慮該些廢物對環境的影響,3年前入稟要求司法覆核,高院今(13日)就案件頒下判詞,認為條文指明若地主准許土地用作棄置廢物,署方便會批准,若有更多監管要求,條文應會更清楚列明,故裁定申請人敗訴。

申請人Christian Jose Lucien Masset要求覆核環境保護署決定被裁敗訴。(資料圖片)

申請人為Christian Jose Lucien Masset,答辯人為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

申請人認為,《廢物處置條例》修例針對私人地段非法棄署廢物的情況,其意思是指環保署署長收到地主的表格,需考慮廢物對環境影響,才批出許可。

官指地主許可棄物屬合法

但法官判詞卻指,有關條例的第16B,及申請人針對的第16C,其立法目的是針對在私人地段非法棄置廢物的情況。而同一法例第16A條條則列明,未得地主許可傾倒廢物即屬違法,但得到地主批准則屬合法。

法官又指,環保署執法時亦往往遇到困難,如難以確認傾倒廢物者是否獲地主批准。而條例中已因應上述困難而新增了條文,要求傾倒者必須事先獲得地主的書面批准。且為免有人偽造許可書,環保署規定地主必須填寫表格,待署方核實蓋章後,方可棄置廢物。

若有額外要求應有條文列明

法庭又指,棄置者須遵守法律,環保署批出許可後會通知相關部門,如發現棄置情況有違其他法例,便會採取行動。法庭認為該些新曾的條文,其用意是方便監管私人土地棄置廢物情況,如棄置者符合法定要求,即得到地主的書面許可,署方便會批准棄置。

至於申請人指針對私人地段非法棄署廢物的情況,法庭認為若立法時有此考慮,應會有條例明確要求棄置者須向署方申請。

案件編號:HCAL 4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