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黃之鋒司法覆核21歲參選立會規定 律師:現時學生較成熟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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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要求法院覆核參選立法會議員的年齡限制被駁回。(資料圖片)

香港眾志秘書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指《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 歲才可參選立法會地區議席的規定,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因而申請司法覆核,案件今早(5月20日)在高院進行許可申請聆訊,代表黃的律師提出,香港現今社會已與前不同,有必要把參與年齡調低,以配合社會需要。法官把案押後裁決。

1996年10月出世的申請人黃之鋒,現年19歲。較早前以個人身分入稟挑相關參選年齡的法例,答辯人為律政司。

官質疑回歸後未調整 為何到16年方修改

法官區慶祥聆訊時提問,特區政府自1998年成立第一屆立法會選舉,並無將參選年齡降至18歲,為何至2016年卻要修改?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黃文傑回應,因現時社會、政治、經濟情況與之前有變,法庭應考慮現今情況是否適用現時法例的限制,當事件涉及基本權利,法庭有責任捍衛公義。

申請人律師:政府應說明限制年齡目的

黃文傑又指出,年齡限制與成熟程度是否合理,是模糊的概念,又提到現時中小學有通識及常識科,讓學生從多個角度看社會事宜,成熟的程度或會與80和90年代不同。

另外黃文傑指出,18至20歲人士可投票但不可被選,質疑政府是否認為市民在這3年內,會具備額外條件,政府亦要提供資料,說明年齡限制的目的。

律政司:降低年齡屬政治問題非法律問題

不過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降低參選年齡,是政治問題非法律問題,應由立法會處理,但原告無讓立法會、社會公開討論,便訴諸於法庭,是不合適的做法。余若海又指出,選舉權和被選權兩者本質不同,被選舉者會有責任成為立法會議員,要求資格自然較嚴格。

根據現行的《立法會條例》訂明,投票者須年滿18歲,但參選人卻要年滿21歲,黃之鋒認為並沒有任何合理原因要為投票人及參選人設立不同的年齡限制。申請書又列舉,指即使內地人大常委選舉,參選及投票年齡同為18歲,加拿大、丹麥、芬蘭、德國及新加坡等投票及參選年齡亦是一致。申請書指出,黃之鋒正積極考慮參加2016年立法會選舉地區議席。

案件編定:HCAL19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