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示威案】終院指上訴人應判入獄 惟刑期毋須超逾半年

撰文:林樂兒
出版:更新:

13名示威者於2014年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期間闖立會大樓,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去年要求上訴庭覆核刑期,改判眾人即時入獄8至13個月,終審法院於本月初裁定全部被告上訴得直,當庭釋放。終審法院今(28日)判下書面判決理由,指此案應判以監禁,惟上訴庭量刑起點亦過重。

黃浩銘亦是反東北發展撥款案的被告之一。(林若勤攝)

指本案情況應判入獄

終院判詞指,原審法庭並沒有考慮案件涉及暴力及上訴人缺乏悔意,判處社會服務令屬原則上的錯誤。此外,鑒於涉案暴力的規模,其80至15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明顯不足。

惟刑期不應超過半年

終審法院認為應判上訴人監禁,惟上訴庭引用黃之峰案的新判刑指引,以15個月為刑期起點同屬原則性錯誤。法庭指,按原有的判刑指引,上訴人均不會被判處超過6個月監禁,因終審法院的刑期等同他們各自在獄中已服刑的時間,即由3個月零10天至5個月零24天不等,故讓上訴人當庭釋放。判詞最後又強調,黃之峰案提供了新的判刑指引,法庭日後就此類涉及暴力的案件會判以更嚴厲的刑罰。

曾用鐵枝鐵馬拍打立法會大門

2014年6月,示威者在立法會反對新界東北新發展區發展工程,期間有人衝向立法會大樓入口,並用鐵馬、竹枝和鐵枝重覆大力拍打數處已上鎖的門及企圖撬門強行進入大樓。一名保安員受傷,立法會設施亦遭損毁,維修費用達港幣四十多萬元。眾多示威者被裁定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

上訴人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除了黃根源外,12人原審時均不認罪,被判罰社會服務令。黃根源於覆核刑期後被判囚8個月,其餘12人則入獄13個月。

案件編號:FACC3-1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