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與小虎隊成員林利傳誹聞 女富婆與前夫爭物業案和解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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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黃志強(左)及昔日的妻子,現在的被告羅秀芬(右)在開審前一刻達成和解。(陳雯慧攝)

曾與前小虎隊成員林利傳出緋聞的女子羅秀芬,2013年遭前夫入稟,指她12年以經濟不景為由,提議與前夫假離婚,以保障夫家資產,前夫因而將其公司股份及物業轉名予她。惟其前夫其後發現她以私人名義在馬鞍山聽濤雅苑置業,同時又被週刊揭發她與林利拍拖,假離婚變成真離婚,前夫更要羅退回公司股份及售樓得益,最後告上法庭。案件原定於今(6月6日)於高院聆訊,但雙方在開審前一刻,達成和解,但條款保密。

原訴人黃志強2013年入稟時透露,他與被告羅秀芬,48歲,於1995年結婚。結婚7年後,於2002年至2003年「沙士」期間,羅以經濟不景為由,聲稱為免丈夫名下資產受衝擊,建議2人先假裝離婚,並將原告任大股東的的明利行文具有限公司及旗下俊佳有限公司,連帶公司擁有的2個位於火炭的工廠物業及停車場,一併轉讓予她。原告不虞有詐,依計照辦,二人並於2004年簽紙離婚,但一直同居生活。2006年羅再說服原告,把其父所贈的大埔村屋物業轉名給她。

藝人林利(左一)與被告羅秀芬(左二)曾一起公開出席社交場合,並與鍾鎮濤夫婦合照。(林利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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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原告後來發現,羅於1997年7月曾以明利行名義購入的馬鞍山聽濤雅苑一單位,實為羅以其個人名義持有。自2010年起,原告不斷要求羅歸還公司股份和物業,但羅聲稱正在內地做生意無暇回港,更一度失去聯絡。至2011及2012年間,原告留意到羅將明利行公司股份由10萬股攤薄至110萬股,並以低於市價420萬元賤賣火炭工廠物業。至2012年9月20日,原告看週刊報道,才知羅結識了新男友的報道,於是與羅正式分手。原告因而要求法庭聲明他是上述資產的實益擁有人,並要求羅歸還資產。

案件編號:HCA28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