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羅冠聰脫阻差罪 官:不該凡事歸咎公眾人物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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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黃浩銘﹑陳偉業﹑羅冠聰﹑黃之鋒四人被指阻差辦公全部脫罪。(鄧子盈攝)

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秘書長黃之鋒、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和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偉業,前年6月在中聯辦門外焚燒代表一國兩制白皮書的橫額,事隔一年後被指當日曾阻撓現場警員及警長撲滅燃燒的橫額,因而被控阻差辦公等罪名,案件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四人全部獲判無罪。羅冠聰﹑黃浩銘和陳偉業同時獲領回訟費。

四名被告中,黃之鋒被控兩項阻差辦公控罪,陳偉業其中一項控罪經審訊早被裁定表證不成立而獲釋,但他﹑羅冠聰和黃浩銘均面對一項阻差辦公罪。

官:尊重集會自由 但要顧及公眾安全

裁判官李紹豪在裁決時強調,《基本法》賦予人民集會自由,法庭相當著重此權利,但同時亦須確保集會時的公眾安全。李官分析案情,認為集會地點狹窄,聚集人士眾多,示威人士當天燃燒物品體積大,警員是有滅火的必要,但各被告是否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卻存在爭議。

李官稱他翻看現場錄影,認為黃之鋒確實有用身阻擋一名警長去路,惟有關阻撓並無引起警長的嚴重不便,故裁定黃之鋒的行為未構成法律上的故意阻撓。

官:無法推論各被告故意阻撓

另外,裁判官雖認為黃之鋒有刻意搶去一名警員的水樽,惟後來該警員被人群湧前指罵而不能繼續執行職務,卻不是黃之鋒造成,反之黃之鋒並沒有刻意挑動人群。裁判官澄清,黃雖為公眾人物,但不可凡事歸咎於他,更何況他不是該次集會召集人,故裁定黃之鋒全部罪名不成立。

至於羅冠聰當時站在黃之鋒旁,但現場擠擁嘈雜,羅冠聰確有可能聽不到警員背後的呼喊,裁判官稱沒法推論羅是故意阻撓警長。

至於黃浩銘和陳偉業,裁判官認為二人既不認識該警員,該警員又穿著便衣當值,佩戴的委任証又跟上衣一樣深色,兩人確有可能不知對方的警員身分。雖然該警員聲稱有呼喊過「差人做嘢,唔該借借」,但他們有可能聽不到。故兩人亦可脫罪。

黃浩銘雖然脫罪,卻因未依時回庭被罰款100元

審訊發生插曲,於休庭期間,黃浩銘未有依時回庭,惹裁判官斥責:「係咪要出拘捕令呀?」 黃浩銘於兩分鐘後急急現身返庭,向裁判官表示歉意,但裁判官下令罰款100元。

 

黃之鋒獲釋後在庭外指律政司對四人提出檢控,認為是濫權的力量。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認為今次是政治檢控,認為律政司刻意於雨傘結束後才檢控四個團體代表,但稱公道自在人心。

案件編號:ESCC221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