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被囚時曾被令剝光豬 向懲教署索償案1月審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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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因衝公民廣場案入獄期間,由東頭懲教所「轉倉」時,聲稱遭懲教人員命令剝光豬,及蹲下再抬頭回答提問,黃認為該行為屬人身侵害及行政失當,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懲教署索償1.6萬元。黃因缺席聆訊,案件曾一度被剔除,他今(12日)申請恢復案件,獲法庭批准,並排期明年至明年1月24日開審。

黃之鋒不滿在囚時被要求「剝光豬」受查問,要求賠償1.6萬。(資料圖片/林樂兒攝)

原告黃之鋒,去年8月因衝公民廣場案被判入獄,他當時因未滿21歲,先被安排至東頭懲教所服刑,至10月16日,他因年滿21歲後,須轉往成人倉,期間黃稱他被要求脫光衣服,並蹲著接受查問個人及家庭背景,以及是否與三合會有連繫等,黃認為署方做法不合理,歷時約3分鐘,故入稟控告代表懲教署及各政府部門的律政司。

案件今年9月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再提訊時,審裁處曾撤銷黃之鋒的索償申請。黃今申請恢復案件,律政司一方不反對,案件得以繼續。法庭定於明年1月10日作審前覆核,1月24日開審,預計審理1天。

案件編號:SCTC283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