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發牌私營骨灰龕場 須設立戶口儲蓄或500萬元信託基金

撰文:黃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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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於去年6月刊憲生效,規定私營骨灰龕場必須領有牌照或相關文書才能繼續經營。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於今年3月共收到144間骨灰龕場牌照申請。發牌委員會為確保龕場獲發牌後可持續營運,昨(15日)公布保障消費者利益財務方案,牌照申請人可選擇以「定期繳租」、「平均分期付款」或「結合預繳及分期收費」等方式管理龕場。若龕場打算以「一筆過/全預繳」出售龕位,須設立專項戶口或信託基金,將持牌期間所出售龕位的15%款項儲蓄到專項戶口,當總存款額達500萬元時,須將存款注入信託基金內,之後每月再將出售龕位安放權費用的15%存入信託基金內。

骨灰龕的買賣方式,多為一筆過收錢後,先人可享用龕位約30年左右,但龕場首一、兩年一筆過收了錢後,往後的收入將會大跌。在先人「上位」後,龕場在往後數十年,如何能在財務上有可持續運作,以確保營運?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委員會昨公布一套保障消費利益的財務方案,包括要求龕場每賣一個龕位,就存放15%收入,以開設信託基金,以支持日後營運;又或者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龕位,先收七成費用,其餘三成則作分期付款。

 

五個方案供牌照申請人選擇
發牌委員會表示,去年公布《申請指引》時,要求申請人提交財務方案,以證明骨灰龕場獲發牌後,能持續營運,但至今只有部分人提交方案,但他們均有提出需要成立專項基金,作未來營運及維修之用。發牌委員會經過研究及諮詢專家意見,制定了以下方案供牌照申請人選擇:

一:定期繳租
即指定日期(例如每年或每月等)收取龕位租用費用, 而每期相隔不超過1年出租龕位,並受以下部分條件限制:
在獲發牌照後,牌照持有人只可以收取「定期繳租」的方式出租龕位,不可以其他收費方式出租龕位。
如牌照持有人將來打算更改出租龕位的方式,牌照持有人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發牌委員會,以及提交有關的財務資料供發牌委員會考慮,在獲發牌委員會書面通知更改上述限制後,才可以按更改後的條件出租龕位。

二:「平均分期付款」出售或出租龕位
即是在龕位安放權的整個有效期內,以收取分期付款形式(例如每年或每月收取一期)平均收取出售龕位安放權的全部費用(包括龕位使用權費用、管理費、清潔費、維修費及其他費用), 而每期相隔不超過1年,而整筆費用亦須平均分布於整個安放權有效期之中收取,例如龕位安放權的有效期是30年,分期付款應以不少於30期及每期相隔不超過1年的方式收取,並受以下部分條件限制:
在獲發牌照後,牌照持有人只可以「平均分期付款」 的方式出售龕位安放權,而不可以其他收費方式出售龕位
如牌照持有人將來打算更改方式出售龕位安放權,牌照持有人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發牌委員會,以及提交有關的財務資料,在獲發牌委員會書面通知更改上述限制後,才可以按更改後的條件以其他收費方式出租或出售龕位安放權

三:結合預繳及分期收費
即是在未開始安放骨灰於龕位前先收取一部分費用,其餘則根據龕位安放權有效期,以收取分期付款形式(如每年或每月)平均收取 (包括管理費、清潔費、維修費及其他費用),而平均分期收取費用的總款額,佔所有收取費用的總款額不少於 30%,並且每期相隔不超過1年,以及扣除預繳款項的全部剩餘款項,亦須平均分布於整個安放權有效期之中收取,例如龕位安放權有效期是30年,最多7成收費是在未開始上灰前收取,剩餘收費在30年內,以不少於29期、每期相隔不超過1年的方式收取。

「一筆過」買龕位  龕場要先有500萬元資金

若牌照申請人打算以「一筆過/全預繳」出售龕位,可選擇「基本財務方案」。牌照持有人須在開始售出龕位安放權的下一個月及以後的每一個月,把上一個月內收到的出售龕位安放權費用的15%存入專項戶口內,當存款額達港幣500萬元,牌照持有人須依照規定設立信託基金,之後每月將出售龕位安放權費用的15%存入信託基金內。發牌委員會指,此舉能確保龕場在出售所有龕位後,每年仍能持續有資金維持基本營運。
 
發牌委員會表示,「基本財務方案」內所訂定的儲蓄固定比例,只訂定在一個非常基本的水平,單靠在「基本財務方案」下所儲蓄的資金並不足以支付維持私營骨灰安置所正常營運的所有開支。牌照持有人有責任因應其骨灰安置所的實際情況和營運需要,儲蓄足夠的資金。

若有充足資金可「一步到位」
若牌照持有人有充足資金,亦可選擇「一步到位」方案,即在未開始出售龕位安放權前,直接設立一個500萬元信託基金,當費用的15%總額未達港幣500萬元前,則無須向該信託基金注入任何其他款項,直至收取超過港幣500萬元時,牌照持有人才須將費用的15%款額注入信託基金內。發牌委員會補充,不論以哪一種收費方式,牌照持有人必須記錄每月備存收入,並定期向委員會提交有關營運及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