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持「行街紙」外籍人士當非法勞工 罪成判入獄22及16個月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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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分別於5月及11月拘捕兩名外籍非法勞工,分別為孟加拉籍及越南籍,被捕時二人分別正進行搬運貨物及洗碗工作。兩人分別於上周五(16日)及上周六(17日),被判監禁二十二個月兩星期及十五個月。而該越南籍女子亦被控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罪成,被判監禁十六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十六個月。

兩名非法勞工,包括一名孟加拉籍及一名越南籍人士被判入獄。(資料圖片)

入境處於5月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一宗有關非法勞工的案件。執法人員在葵涌拘捕一名31歲的孟加拉籍男子。被捕時,他正在搬運貨物。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而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另一名46歲越南籍女子於入境處調查人員在11月15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荃灣一間餐廳內被拘捕。被捕時,她正在從事洗碗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女子同樣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行街紙」,及後的調查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她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

而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被捕的兩名非法勞工於11月16日及17日,分別在沙田裁判法院及粉嶺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他們分別被判監禁22個月2星期及15個月。同時,該名越南籍女子亦被控一項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被判監禁16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16個月。

入境處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資料圖片)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而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而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35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1年及罰款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