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覆核「公民廣場」限時開放獲勝訴 官指限制過份嚴苛屬違憲

撰文:李慧娜
出版:更新:

政府於2014年中在示威人士稱之為「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加建高欄,並修訂政策限制市民出入時間,及只可在周日或公眾假期申請在「公民廣場」進行集會,退休攝影記者張德榮不滿修訂入稟高院,要求法庭裁定有關是違反《基本法》,高等法院今(19日)頒下判辭,法官區慶祥直指政府錯誤地認為自己是業權擁有人,便可限制市民的表達及集會自由,又指限制市民只可於周日及公眾假期出入太嚴苛亦屬違憲,故裁定申請人勝訴。行政署回應稱會研究判辭。

退休攝影師張德榮司法覆核公民廣場案勝訴。(朱棨新攝)
+1

黃之鋒指是遲來的判決

申請人為退休攝影記者張德榮,答辯人為行政署。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形容這是「遲來的判決」,望政府基於法庭裁定有關限制不合憲,拆除「公民廣場」的圍欄,讓廣場恢復2012年的原貌,撤銷不合理的限限,讓市民可以在廣場自由集結。

黃之鋒又指,雖然過往在「公民廣場」集會應理需要事先向行政署申請,但即使在2012年國教示威時,他們未有作出任何申請,亦不會有保安強行作出驅趕行動。

「公民廣場」現只限時開放

不過,政府於2014年9月10日在「公民廣場」加建高欄,每日上午6時至晚上11時開放作通道使用,只准許立法會職員使用,而只容許市民在周日及公眾假期申請作公眾集會之用,及後又再關閉「公民廣場」,至去年始重新開放。

官指政府誤認是業權擁有人

法官區慶祥在判辭中指出,政府錯誤地認為身為業權擁有人,便可以無拘束地限制市民出入該處的自由,又拒絕接納政府一方所提出,由於「公民廣場」並非公眾地方,表達及集會自由並不適用的說法,這是犯了法律及原則上的錯誤。

認為規定過份嚴苛

政府一方指施加限制是為確保政府總部可以正常運作,防止大型示威阻礙公務員回政府總部工作,但區官認為有關規定卻過份嚴苛及不合符比例,若示威者在平日或周六只以靜坐形式抗議,並不會影響政府運作,但政府卻未有考慮特殊情況,一刀切不允許於平日及周六的申請,裁定有關限制違憲。

案件編號:HCAL136/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