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前區議員陳炎光涉騙1.5萬 罪成判囚2個月3星期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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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黃大仙區議員陳炎光涉於2016年4至6月訛稱聘請兼職助理,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1.5萬元薪金償還款項。被告陳炎光早前否認一項欺詐罪,案件今於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個月3星期。

前黃大仙區議員陳炎光遭廉政公署拘捕。(資料圖片)

48歲被告陳炎光於2016年5至7月虛假地表示女子容鳳群,在4至6月受僱為其兼職助理,並向民政事務總署遞交營運開支償還款額申請,以證明他曾每月向容鳳群支付5000元作為月薪。惟現年70歲的容鳳群在2016年3月已離職,案情指被告陳炎光意圖詐騙而誘使民政事務總署職員批核有關申請,並將共1.5萬元的營運開支償還款項存入他的銀行戶口。

裁判官陳慧敏判刑時稱,被告的欺詐行為性質嚴重,不但令區議會蒙上污點,亦不符市民的期望,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她續指量刑起點為監禁3個月,但考慮到被告的公共服務,而且並無案底,故此將其刑期減至2個月3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