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漢狎女友女兒 被捕後稱「有畀錢我個女㗎」 判囚6年9個月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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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漢自女友的女兒11歲開始,便以金錢引誘及威脅趕其母離家,4度要求摸女童的乳房、陰道及性交,其中一次更趁女友在露台時,在客廳與女童性交。女童之後將事件告知朋友,因而揭發事件,六旬漢被捕後更說:「我有俾錢我個女架。」他今(5日)於高等法院承認與年齡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與年齡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2項非禮罪,被判囚6年9個月。

事主母親指「各人都有錯」 官表示感慨

辯方求情指,63歲被告雖未有與女事主的母親正式結婚,但女事主母親已會稱呼他「老公」,二人亦育有一子。辯方直指本案屬悲劇,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但法官即指出過程中被告金錢利誘及威脅事主會走事主的母親,再者其中一次事發時,事主母親正在單位露台,但被告仍侵犯事主。

辯方又指,事主母親為被告親撰求情信稱,在是次事件之前,他們是一個愉快的家庭,她為此事亦感到痛苦;而事主的創傷報告指她不願再提事件,冀讓事件過去,重過新生活,辯方故表示沒有證據指事主受重大或永久傷害,且被告對事件有悔意。

惟法官判刑時指,事主母親在求情信解釋就在事件中「家中各人都有錯」。對於她的說法,法官表示其態度令人感慨,而被告身為事主的「後父」,違反誠信,威脅及金錢利誘事主,過程更沒有使用安全套,事件必對事主及家人帶來精神創傷。法官引述案例指,對於有關兒童性罪行的案件必須嚴懲,故作出以上裁決。

被告今在高等法院被判監6年9個月。

非禮繼女後 給予零用錢

案情指,女事主X出生不久後,其父便離開家庭,X母於2008年認識被告及成為情侶,X母為被告誕下一兒子,再搬到秀茂坪與被告同住,多年來X都稱呼被告為「爸爸」,但X與姨母同住。

2013年時X為11歲,被告前往X與姨母住處,姨母當時外出工作,被告送了一盒禮物予X,及後與X性交,又在同年至2014年某日,當X問他取零用錢時,被告摸了X乳房及陰道,隨後給予X一些錢。

趁女友在露台 在客廳和繼女性交

2016年7月當時15歲的X與姨母搬到沙田公屋單位,在翌年3至4月某日,X前往被告的住處。X母親當時身處露台,視線受阻,被告在客廳要求與X性交,並威脅若X拒絕,被告就會叫X母親返回沙田單位。由於X不想家庭關係受影響,最終就範,過程中X曾想推開被告但不成功。同年10月28日,被告又再次在其住所內吻X乳房及陰道十多分鐘。

X將事情告知朋友揭發事件,被告被捕後稱:「我係有搞佢,我有畀錢我個女㗎。」他又澄清「搞」是代表摸X乳房,有付200至300元予X,而X亦同意。

案件編號:HCCC20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