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長騙警察儲蓄互助社以獲借貸50萬 被判社服令80小時

撰文:林樂兒
出版:更新:

入職警隊28年的前警長4年間隱暪欠債,六度向警察儲蓄互助社申請共逾50萬貸款,原被裁定6項欺詐罪成,被判囚10個月。他上訴高等法院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早前再被定罪,今(18日)於東區法院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陳毓鈞(前)重審再被判罪成,但只被判社會服務令。(林樂兒攝)

被告陳毓鈞,48歲,被控於2009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間意圖欺騙,6次向警察儲蓄互助社職員訛稱其貸款申請表格上的資料為真實及完整。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已償還最後獲批的17萬借貸,失去了大好工作,又被案件糾纏多時,決定判以社會服務令。他指被告上訴前已服刑逾3個月,並接納被告有悔意,又與妻子展開了新生活,認為毋須按感化官建議判160至240小時,最終處以80小時服務令。

案件編號:ESCC68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