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停職轉揸的士 被指曾犯交通條例迫退休 入稟求覆核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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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級督察劉承聰,因涉襲擊女友惹官非,期間改當的士司機,卻又犯上交通條例被罰款。之後雖洗脫毆打女友的罪名,卻被警隊指他曾有交通案底,要求他提早退休。劉不服決定,認為交通罪行不應視作刑事罪行,並指警隊未許他就這決定上訴不公,昨(20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覆核。

三犯交通罪行被罰款

申請人劉承聰,47歲,答辯人為警務處。劉在入稟狀透露,他於1998年加入警隊,2003年晉升為高級督察,惟他於2012年因襲擊前女友被檢控,之後一直停職停薪,期間轉任的士司機,但又三度犯下交通條例,包括不遵守交通燈號及未提供資料等被罰款。

兩犯刑事罪行均終極上訴得直

劉後來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洗脫襲擊女友的罪名,惟2016年又被指隱瞞已離婚而繼續住在警察已婚宿舍,因而被控欺詐罪,但該案在本年7月在終審法院判上訴得直。

不過,在欺詐案的終審結果仍未下達前,警務處已要求劉提早退休,處方並在今年9月24日作出最後決定,勒令劉退休,劉無法就此決定上訴。

認為不應如此年輕被下令退休

劉在入稟文件指出,警務處是根據《警隊條例》第37條作出有關決定,但條例沒有定明刑事罪行的定義,他認交通罪行不應被視為刑事罪犯,再者劉是停職期間干犯,警務處不應以此為基礎而要求他提早退休。

劉又指,即使交通罪行能被視為刑事罪行,警務處亦不應因輕微罪行,而要求他在如此年輕的年紀下退休,因而要求法庭覆核處方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293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