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明採訪仍被打 《明報》前記者指警違《人權法》 入稟索償

表明採訪仍被打 《明報》前記者指警違《人權法》 入稟索償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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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旺角騷亂期間,時任《明報》記者鄧力行遭警員毆打,他其後向警方報案,警察投訴課經過逾兩年調查,於去年七月把其指控列作分別「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和「無法追查」。鄧力行今(4日)入稟區域法院直指警務處違反法定責任及《香港人權法》,要求索償。

原告鄧力行,被告為警務處。原告在入稟狀指出,他2016年2月9日凌晨採訪期間,在表明記者身份的情況下,被警務人員從雙層巴士上層拖下車,又被警務人員壓在地上,以警棍毆打及遭腳踢,有關警員當時正受警務處的指示行事,認為有開警員及警務處違反法定責任及《香港人權法》,要求索償。

案件編號:DCPI464/2019

女途人舊灣仔警署附近被車撞 指司機是警方或政府聘用 入稟索償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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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途人行經舊灣仔警署附近時,遭一輛疑受僱於警務處或政府的司機撞到,導致多處受傷。女途人昨(26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涉事司機及律政司賠償,惟入稟狀沒有列明索償金額。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在12月12日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告為梁翠芬,首被告為律政司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警務處處長和香港特區政府,次被告為駕駛車輛 UN4627的司機。

原告梁翠芬稱2022年7月1 日在舊灣仔警署附近被車撞受傷。(文物影響評估報告截圖)

原告認為被告不小心駕駛

入稟狀指,事主在2022年7月1日下午2時左右,在舊灣仔警署附近告士打道123號(西行)的馬路上被車輛UN4627撞倒,事故造成事主身體多處受傷,而該意外是由於被告不小心或疏忽所引致的,故被告須就在意外中對原告人造成的傷害負上轉承責任。

案件編號:DCPI233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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