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假樓契詐騙案 再有一被告被囚3年 官斥打擊按揭制度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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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偉龍潛逃10年才回港自首。(資料圖片)

一宗發生在12年前,用假唐樓樓契詐騙案,其中一名假扮業主兒子,並用偽造授權書、銀行月結單及租賃協議等文件,當年成功獲永隆銀行批出600萬按揭貸款。該「假兒子」潛逃內地十年後,去年返港自首,今(7月29日)被判囚3年。區域法院法官直斥被告對現存金融按揭制度作嚴重打擊,對業權擁有人及銀行蒙受損失。警方也透露,除被告外,只曾因一名涉案男子曾被判入獄。

曾任運輸工人及售貨員的黃偉龍(39歲)承認使用一項虛假文書及一項使用文書的副本罪。控罪指黃在2004年10月18日至2005年1月5日期間,使用虛假文件,涉案兩單位均在佐敦區,分別為炮台街50至52號整幢物業,以及佐敦文英樓10樓一個單位,兩物市值分別達4,000萬及460萬元。 

有份調查的警員指,疑匪徒當年從唐樓信箱偷取信件,再以查冊方式查出業主資料,進而再偽造相關文件,然後找人向銀行申請借貸。雖然這案已發生逾十年,涉案人士眾多,但除了本案被告,只有一名非主謀人士被定罪,案件仍在調查。

文件仿真度高 銀行律師都騙到

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指,案件具周密及有計劃地犯案,騙徒非常熟悉申請按揭的運作模式,所偽造的文件仿真度甚高,連銀行及律師樓等多個部門的職員亦被騙。

高官續指,本案案情非常嚴重,雖不涉違反誠信,對現存金融制度作嚴重打擊,對業權擁有人帶來嚴重不便,亦對批出按揭的銀行蒙受損失。雖然被告沒有製造涉案虛假文件,但角色主動,更向銀行提交偽造的推薦信,被告事後亦獲批出的按揭之百分之三作報酬,故不相信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犯案。

案情指,2004年10月18日,被告向永隆銀行業務發展主任郭偉強表示,獲佐敦炮台街50至52號業主黃志成的授權申請按揭貸款,並出示多份虛假文件,包括由廖創興發出的銀行月結單、五份租賃協議影印本及聲稱是黃志成兒子的授權書,惟永隆因業主沒有露面而拒絕申請。

被告假冒兒子 另有女子假裝媳婦

被告期後在同年11月9日,與一名假冒黃志成媳婦的女子到銀行申請一筆600萬貸款,被告以擔保人身份簽署一份貸款申請表,並訛稱在邦迪鑽石珠寶製造有限公司任職投術員一年。翌日,一名假冒的黃志成的男子與「媳婦」到銀行出示身份證,以申請貸款。該批600萬貸款最終獲銀行批出,扣除40萬維修費及其他費用後,餘款550萬存入被告銀行戶口。約兩個月後,受害人獲物業代理告知其物業已抵押予銀行,惟受害人否認抵押一事,亦不認識被告,並沒授權被告處理租務,並報警求助。被告期後再與類同手法抵押另一名女受害人林鳳玲於佐敦道文英樓的物業,成功騙去53萬元按揭貸款並獲兩萬元報酬。

被告最後於2005年1月14日逃離香港,並於去年8月7日經羅湖管制站返港時被捕。

案件騙號:DCCC24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