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酒噴智障童被判囚 前教師指定罪不當 認為得值亦不應重審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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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特殊學校一名前女教師,兩年前用消毒火酒噴向七名六至七歲智障學童,早前被裁定十一項襲擊兒童罪名,被判囚10個月。女教師不滿定罪提出上訴,並爭拗裁判官只考慮她「高度可能」令學童受到損害,而非法例要求的「相當可能導致」學童損傷為定罪基礎,認為定罪不當,應判她無罪。又稱她因被定罪而失去教職,承受很大壓力,若然她上訴得值,亦不應重審。法官押後裁決。

上訴人梁佩琪(右)稱她失去教職及承受很大壓力,若上訴成功都不應重審。(陳雯慧攝)

現年48歲的上訴人梁佩琪,已服刑了11周,早前獲准保釋候上訴,現淮繼續保釋外出,今日上訴獲多名親友到庭支持。

她的律師指出,控方根據《侵犯人身傷害條例》27條例檢控上訴人,該條例列明控方須證明上訴人「相當可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控罪清楚寫明是要達至「相當可能」的程度,但原審裁判官只以「高度可能(highly likely)」去考慮,而非「真正可能及重大危機」,故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錯誤。

律師又指,被告因本案而失去了教席,現依賴儲蓄為生,加上事件發生已久,學童實際受傷程度不致於需要將案件再發還重審,而且上訴人已受到教訓,要求法官考慮公眾利益,撤銷上訴人的定罪之餘,亦毋須發還案件重審。

上訴人被裁定於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間,於保良局羅氏信託學校任教師時,用消毒火酒噴向6至7歲智障學童的臉和面部,涉案學童均有嚴重智障、失聰,、癲癇或言語障礙等不同情況,有關片段早前在網絡上流傳而揭發案件。

案件編號︰HCMA 1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