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兩管理服務承辦商僱員 涉造假工作證明認罪候判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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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農自然護理署一管理服務承辦商的兩名僱員,涉嫌串謀使用虛假工作證明,以支持一名工作經驗不足的僱員晉升,早前被廉署起訴。43歲被告林彥橋和38歲被告朴麗莉今日(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承認兩項和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案件押後至11月7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兩會獲批保釋;另外44歲同案被告李大群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被判簽保守行為12個月。

漁農自然護理署一管理服務承辦商的兩名僱員,涉嫌串謀使用虛假工作證明,以支持一名工作經驗不足的僱員晉升,今日(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承認兩項和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案件押後至11月7日判刑。(資料圖片)

案情指,43歲被告林彥橋和38歲被告朴麗莉於案發時,分別是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中國海外物業服務)總物業經理及物業經理;李大群則為利是清潔的董事兼股東。本案中獲職位晉升的徐志豪於2015年7月加入中國海外物業服務任職助理物業主任,並遞交了3份聘任證明書,他當時有約23個月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徐志豪2個月後獲林彥橋及朴麗莉推薦晉升為物業主任,職位等同「管理監督」。而根據該合約,「管理監督」應具備至少3年監督職位的工作經驗。為回應漁護署於2016年10月收到有關徐志豪工作經驗不足的投訴,林彥橋向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提交一份由朴麗莉擬備的報告,該報告夾附該3份聘任證明書,以及一封看來由利是清潔的業務伙伴發出的聘任證明信件副本,以證明徐志豪曾受聘於該公司7個月。

案情透露,漁護署收到報告後接受調查結果,並無再作查詢。而中國海外物業服務其後於2017年4月收到另一宗有關徐志豪工作經驗不足的投訴,林彥橋再向公司作出相似的回覆,並夾附該4封信件。廉署調查顯示,朴麗莉曾向林彥橋表示徐志豪升職時並未具備所需的工作經驗,而林彥橋曾與中國海外物業服務高級物業主任羅穎恩討論如何為徐志豪揑造工作經驗。

現年35歲的徐志豪,及其33歲妻子羅穎恩,亦因涉案被廉署起訴。二人早前同承認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名,將於明日(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