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新發展物業發展主任 向租客收「茶錢」 被判入獄16月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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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梁桂祺被裁定收受及索取利益罪成,被判入獄16元。(資料圖片)

麗新發展有限公司男物業發展主任,在前年2至8月任職期間,涉嫌向女租客收1萬和索4萬元「茶錢」,作為將基隆街一單位租給對方及容許她分租,事後被廉署檢控。物業發展主任今(1日)被裁定收賄和索賄兩罪成,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稱,貪污舞弊為嚴重罪行,法庭有責任打擊,並判處嚴峻刑罰,以保社會廉潔,故判被告入獄16個月。

被告梁桂祺(57歲)案發時為麗新物業主任,被控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代理人索取利益等罪名。同案另一被告,利興環保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黃健國(44歲),被指向梁租用一舖位時,涉嫌以1萬5千元賄款,從而被控提供利益予代理人,但經審訊後,黃獲判無罪釋放。

官:「茶錢」明顯是額外報酬

蘇官裁決時認為,梁肯定曾要求女租客支付1萬元作「茶錢」,而該些錢明顯是額外報酬,並與主事人的業務,即租務有關,故裁定他收賄及索賄兩罪成。

蘇官續稱,梁在與案中租客簽定租約、單位裝潢期間,再向租客索賄,形同敲詐,並下令梁須向租客賠償1萬元,惟梁指他現時月入只得一萬,無力償還。

未有確實證據顯示環保公司董事曾付款

蘇官認為,雖然梁曾向黃索賄1萬5千元,而黃亦曾向梁付款2萬元,惟兩筆錢金額不同,而證人亦未能確認黃曾付錢予梁,雖然蘇官認為黃警誡下指該2萬元為地租差餉,惟付款的行徑可疑,但由於未有該些證據,故裁定黃罪名不成立,並以自招嫌疑為由,拒絕其訴費申請。

案件編號:KCCC 105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