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漢咬手腕自殺不遂 醫院搶警槍欲自轟傷警員 囚40月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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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漢聲稱來港找朋友介紹工作,惟朋友沒有找上,情緒低落下咬手腕大動脈,欲以自盡,被送到北區醫院治療,惟他身上無身分證明文件,遭警務人員以非法逗留拘捕。其間,他搶去警務人員槍械,面對八人制止仍開了6槍,傷及一名警員。內地漢今早在高等法院認罪,稱搶槍求自殺,但遭人制止,所以開槍阻嚇他人。法官指案情嚴重,雖然被告聲稱有嚴重抑鬱,仍認為判入獄才恰當,下令監禁40個月。

被告黃世德承認前年在北區醫院搶警槍及開了6槍。(資料圖片)

被告黃世德(36歲)承認傷人、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妄顧他人安全而發射火器三項控罪,指他於前年9月15日在上水北區醫院觸犯上述罪行。被告來自廣西,現還柙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被告找朋友不遂咬脈自殺

辯方律師庭求情時透露,被告家鄉育有一子,他持雙程證來港,事發時一心來港找朋友介紹工作,不料抵港後,怎樣都打不通朋友電話。情緒低落的被告「咬脈」自殺,不料被救回。他在醫院打算搶槍自殺,卻受他人制止。他才開槍想阻嚇其他人,以圖自盡,並非希望觸犯其他更嚴重罪行。

律師又呈上三份精神科報告,指被告在前年9月上法庭後,情緒不穩,自言自語,有嚴重抑鬱的傾向。他多次要從荔枝角懲教所調回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看管,故希望法庭先索取精神科報告,考慮醫院令。

官認為被告受上庭壓力而情緒急轉直下

但法官認為醫院令未能充分反映罪行嚴重性,而被告的精神問題亦只因上庭的壓力而急轉直下,認為判囚才恰當。法官判刑後勸勉被告,應在短時間內就可完成刑期,望他依醫生建議服藥,不要再受情緒困擾。

根據案情,事發當日早上11時15分,被告被發現在粉嶺咬手腕,欲咬斷大動脈而自殺,後被送往北區醫院後,當時被告身上並無身分證明文件,警員遂以非法逗留罪拘捕他,並由兩名警務人員看。警員本來為他鎖上手扣,不料被告投訴受傷的手腕疼痛,手扣太緊,警員欲鬆開左手手扣,被告剎時發難,搶奪配槍。涉案警員兼其他市民、醫務人員上前制止,共有八人之多,仍未能制止,被告最後開了6槍。

一名警員被子彈射穿右手掌及手肘

被搶去配槍的警員周承志,右前臂受槍傷,右手掌和右手肘都有子彈穿入、穿出傷口,另頸部和臀部亦有擦傷,現右手手指感覺靈敏度下降。辯方庭上透露,雖然周的手指靈敏度下降,但無礙他開槍或執行職務。

案件編號:HCCC28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