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罷|6人涉11.11在旺角堵路被控 4被告未滿18歲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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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三罷」抗爭,當日有人在旺角堵路,6名15至20歲學生因疑攜帶索帶、剪鉗等,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其中一人另被控抗拒警務人員。6人分成兩宗案件處理,今(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暫時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應辯方要求,分別將兩案押後至7月3日及6日再訊。所有被告獲准以3000元保釋,並須遵守宵禁令及禁足令。

首宗案件涉及兩名男學生:17歲彭姓少年及19歲郭焯彥。他們各自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兩人同日在旺角彌敦道687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其中郭另攜有一支伸縮棍。

控方案情指,當日旺角道、上海街有人堵路,被告行往該方向時被警方搜出涉案物品。

此案押後至7月3日再訊,以讓辯方索取文件。兩人獲准以3000元保釋,期間不可離港或踏足案發一帶,須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7時的宵禁令。此外,被告須交出旅遊證件,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及居於報稱地址。

另案4被告3人未滿18歲

另一案涉及4名被告,依次為16歲黃姓女學生、20歲男學生陶晉康、17歲梁姓男學生及15歲女學生。黃、梁及李各自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控罪指,黃於去年11月11日在旺角花園街31號外攜有2支螺絲批、一個剪鉗及一把萬用刀;梁及李同日在旺角洗衣街近奶路臣街交界,分別攜有6條及73條索帶。

陶則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產、抗拒警務人員共3罪。首項控罪指他同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攜有27條索帶、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及一把摺刀;次項控罪指他攜有一支噴漆;此外他亦被指抗拒督察A。

此案押後至7月6日再訊,以讓辯方索取文件。眾被告獲准以3000元保釋,期間不可離港或踏足案發一帶,須交出旅遊證件,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及居於報稱地址。此外,15歲被告的宵禁時間為晚上9時至翌晨6時半,另外3人的宵禁時間為晚上9時至翌晨7時。

案件編號:WKCC1002、105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