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拆解三大爭議 湯家驊:下周三不完成將喪失就任資格

撰文:馮巧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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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宣誓「加料」的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獨立的姚松炎,以及宣誓讀漏「香港」二字的民建聯黃定光,將要在下星期三立法會大會重新宣誓。前三者屆時會如何變招,仍是未知之數,一旦又是未能完成宣誓,本港會否出現有候任人喪失就任資格的局面?

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楨若未能成功宣誓將喪失議員資格,或會觸發兩區補選以填補懸空的議席。(資料圖片)

問題一)誰來監誓和裁定宣誓是否有效?

根據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在立法會選出主席前,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因此剛過去的星期三(12日),由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為70名候任議員監誓;在立法會主席選舉後,就由主席監誓。

夏正民法官於2004年的裁決進一步釐清宣誓要求,按《基本法》第104條宣誓是所有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強制性憲制責任,議員必須以符合《條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如果議員以不符合《條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變誓言的實質意義,其誓言便違反《基本法》,屬不合法及無法律效力,立法會秘書並無權力為此等誓言監誓。如出現這種情況,立法會秘書應在立法會主席選出後提請主席,由其作出裁決。換言之,下周三候任人重新宣誓時,將由梁君彥決定是否「收貨」。

問題二)拒絕宣誓有何後果?

立法會前議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若誓言仍不獲接受便失去就任資格,需進行補選。」他解釋,若主席不接受宣誓程序已完成,候任人在法律上已可算是喪失就任資格。他評估,在實際操作上,可能是由選管會宣布議會出缺而進行補選。

不過,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認為,法例上並無寫清楚什麼情況下會失去就任資格、由誰去宣布失去就任資格,法例有灰色地帶,但他相信取消議員資格的情況不會發生,「我諗下星期會搞掂。我不知道青政會否換個方法玩,但我諗佢地都想做議員,所以我又不太擔心。」

湯家驊認為,候任議員下周三再不完成宣誓,會喪失就任資格。(資料圖片)

至於在誓言後緊接加上「可持續發展」字眼以致宣誓無效的姚松炎,日前已要求梁君彥釐清,要在正式誓詞後停頓多久,才不影響誓言效力。估計姚再次宣誓時,只需要停頓較長時間才發表「個人意見」就可過關。而民建聯黃定光因為「無心之失」而讀漏「香港」二字,相信他經過教訓後不會再「甩轆」,完成宣誓並無懸念。

問題三)宣誓有無最後限期?

湯家驊認為,《條例》中的「盡快」是指「盡力在短時間內完成宣誓程序。不把握機會拖延並非『盡快』。」他認為,候任議員如果在下星期三,再不能完成宣誓程序,他們將喪失就任資格。」

事實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今早與內委會正副主席會面後,被問到下星期三是否候任人宣誓的最後機會,他無法明確答覆。梁表示由於無先例可循,他正與法律顧問及秘書處研究可能發生的情況,估計要多一至兩天才有答案。

不過,政圈消息指,相信梁君彥解除姚松炎三人議員資格的可能性不大,事關一旦有議員出缺,便需進行補選,在建制派選票優勢不大的情況,最終也是泛民奪回議席,但就會觸發補選,這非北京所想見到。

話說回頭,即使候任議員宣誓沒有期限,也不會失去議員資格,根據《議事規則》,候任人一日不完成宣誓,一日也無法參與會議或表決,意味著無法履行議員職權。

 

相關條文:

《宣誓及聲明條例》

19條: 立法會議員的誓言

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該項誓言─ (a) 如在緊接立法會全體議員普通選舉後的立法會會期首次會議上而又於選舉立法會主席 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 (b) 如在立法會任何其他會議上作出,則須由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 

21條: 不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基本法》第10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 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 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條

除為了令本條規則得以遵從者外,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規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凡舉行換屆選舉後,以前已作該等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議員,在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之前,亦須遵照本條規則再次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