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立法會掟杯案 普通襲擊罪成 下周二宣判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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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教主」之稱的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中,涉嫌向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被控普通襲擊罪。案件經審訊後,東區裁判法院今早裁決,裁判官花兩個半小時讀出60頁裁決理由,裁定黃毓民罪成。
裁判官朱仲強指出,投擲硬物玻璃杯顯然會令人受傷,玻璃破裂亦再可能割傷他人,而黃毓民即使不是蓄意傷害梁振英,但他一定知道其行為不合理,在立法會掟杯較掟紙激烈,屬喪失文明的行為,但他明顯在所不計、不顧後果,妄顧對方就安危的驚慌憂慮而行事,構成普通襲擊,並把案押後至本月25日宣判。
根據黃毓民庭上陳詞,本案為首次針對議員因立法會議事廳內行為遭到檢控,之前議會雖然發生過破壞秩序的行為,但未有人引用過《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檢控議員。

被告黃毓民(右二)在掟杯案被裁定罪成。(鄧子盈攝)

黃毓民求情時表示無話可說,只道議會抗爭無罪。他在庭外被問及為何求情時表示無話可說,解釋道:「有咩好講,上訴。」黃毓民庭外狠批立法會抗爭已經無意義,預言立法會必定會發生更多鬧劇,行政機關會繼續打壓自主運動,應著眼香港主權誰屬。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出,立法會雖要確保議員能擁有言論自由,但關於違法行為,法例是沒有豁免權。裁判官雖然明白辯方指出案件有政治因素,但強調是依法例和證供裁決。

黃毓民辯稱當時只打算潑水,因受保安制服而意外飛脫手中的玻璃杯,強調無意襲擊梁振英,議會抗爭從來對事不對人。

惟裁判官分析,即使黃毓民辯稱視力不準確,仍然沒法排除會掟中人,面對控方質疑為何手臂會向後拉,黃亦迴避問題,明顯針對特首抗議,亦不等同「對事不對人」,認為黃供詞前後矛盾,因此不接納黃的證供。另外裁判官重看錄影證供,指黃以右手拋擲玻璃杯,雖然有保安從從後環抱其腰,但黃的右手活動自如,右手向後拉再向梁振英方向擲出水杯,甚至高舉水杯,因此排除企圖潑水、或水杯飛脫的可能性。

官接納梁振英震驚是內心感受

針對控方證人的供詞,裁判官接納他們的供詞清晰有理,稍有瑕疵,但不足以動搖供詞。梁振英任控方證人三日,指控當日有玻璃跨越頭部,聽到身後猛烈玻璃撞擊聲,當下震驚有如「freeze住」,聲稱不知施襲者,檢走證物回禮賓府後報警,亦聲稱錄取口供前都未有重看新聞報道片段。裁判官接納梁振英的供詞,重看證物後認為梁振英當時確有微微低頭片刻,認為震驚是內心感受,難以否定,但有關描述是人之常情及可以理解。雖然梁振英曾經在華懋如心廣場訴訟裡,曾遭高等法院抨擊不可靠,但裁判官認為梁振英是次作供合理、有說服力。

官指黃定光在案發時無睡覺

另外裁判官亦接納立法會議員黃定光的供詞,認為他的供詞合理。雖然辯方質疑他未能指出第一次掟紙過程,亦指出他多次在議會睡覺,但裁判官認為當時情況混亂,黃定光未能看到全程分屬合理,他當時亦沒有在睡覺,因此不會受其睡眠窒息症影響。

被告黃毓民被控於2014年7月,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中,涉向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被控普通襲擊罪。

案件編號:ESCC261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