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列車揸女乘客臀部 港鐵月台助理上訴得直 獲撤非禮罪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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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港鐵月台助理被指去年在港鐵列車上揸女乘客臀部,早前被裁定非禮罪成,遭判囚21日,但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5日)頒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未充分考慮事主與到場調查警員證供之分歧,認為定罪不穩,判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

上訴人劉韋辛(31歲),報稱港鐵月台助理,被控於去年6月19日在一列車上非禮女子X。

控方案情指,女事主X於事發當日在鰂魚涌站登上往油塘站的列車後,突然感覺左臀被摸了1至2秒,後來再被人揸了右臀1至2秒,X轉身後,見到被告由她身後「閃」去橫手把的位置。

法官指若小心考慮證供上的分歧 或令事主的證供受到動搖

法官在判詞指,事發時究竟上訴人是「揸」還是「摸」了X尤關重要,到場調查的警員稱X投訴兩次被摸,但從沒稱被「揸」,但X堅稱曾向警員投訴被「揸」。不過,原審裁判官並非以X在證人供詞已提及「揸」一字,作為接納X證供的基礎,而是主動問及警員在現場有否即時作出記錄,本案沒有證供顯示他記憶失準。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做法,是主動從警員中找到可供她拒接納警員證供的「彈藥」,大刀闊斧以自己的想像而缺乏支持的理由,拒絕接納警員證供,做法有商榷餘地,若原審裁判官小心考慮兩證人在證供上的分歧,或會令X的證供受到動搖,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未充分分析證供,定罪不穩,故撤銷控罪,而控方亦沒申請重審。

案件編號:HCMA2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