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虐謀殺案】法官指引陪審團:裁決非道德審判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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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藉銀行家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涉於2014年在灣仔嘉薈軒謀殺兩名印尼女子,主審法官司徒冕正向陪審團總結案情及解釋法律觀點。法官提醒陪審團指,裁決非道德審判,必須基於庭上的證供作出裁決,而案件爭議是究竟被告案發時在精神失常下而減責殺人,陪審團需考慮被告案發時是否患有自戀人格障礙和性虐精神障礙,及有沒有因精神失常而殺人,若接納便可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誤殺罪成,否則便需裁定謀殺罪成。

被告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聲稱因精神失常影響下殺人。(Getty Images)

法官在總結案情指,案發當時只有29歲任職銀行的被告在2014年10月25日凌晨3時帶了首名死者Sumarti Ningsih到他灣仔的寓所,在虐待她三日後殺害了她。之後四至五天,他再帶次名死者Seneng Mujiasih到他家中,準備進行另一次性虐,嘗試一些未曾在首死者試驗過的性虐招數,但因次死者大叫而被割喉殺害。毫無疑問,被告案發時吸食過量毒品和酒精,並過去有召妓的習慣。

法官指,被告沒有否認殺害兩人,但案件爭議是究竟被告有沒有意圖殺害兩人,有沒有因為精神失常而殺人? 根據法例,謀殺罪定義是一個人非法殺害另一人,奪去該人生命,或蓄意令另一人身體嚴重受傷致死。

控辯雙方均傳召合共三名精神科專家和一名心理學家出庭作供,其中辯方專家指被告患有四種精神障礙: 自戀人格障礙、性虐精神障礙、毒品和酒精使用障礙,四者互相影響,並導致被告在案發時精神失常下而割兩名死者喉嚨。

官勸陪審團不要因對被告所作所為而作偏頗裁決

法官解釋,所謂構成精神失常下減責的誤殺罪,必須證明被告的精神失常影響他的判斷、瞭解能力和自制能力等,而有別於常人。另外被告在案發時使用大量酒精、毒品和紅牛飲品並不構成精神失常下失責殺人的犯罪原素,最主要是陪審團是否接納被告患有自戀人格障礙和性虐精神障礙,若是,陪審團便可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誤殺罪成,否則則是謀殺罪成。

法官提醒陪審團必須作裁決時無偏無頗,亦不能參考任何電視、電台、報紙和互聯網的新聞報導,並強調案件絕非道德審判,陪審團不應因厭惡被告的所作所為、片段的繪影繪聲或同情兩名死者而作案件裁決的考慮,應基於庭上的供詞和證據,決定被告在案發時殺害的精神狀況下作出裁決。

陪審團須決定被告是否有自制能力阻止殺人事件發生

法官司徒冕繼續總結案情時引述被告錄影會面記錄時指,被告在案發時停用可卡因時曾一度考慮放首名死者走,但因擔心首名死者會報警,加上她知道他的電話號碼、住所地點及認得他的樣貌,認為唯一選擇是殺死她,之後他再服食大量毒品又打消讓她離開的念頭,之後被告又提及在應召首名死者時從無性虐計劃及殺害她,只是在性虐中感受到從未試過的快感,並對她的死亡不感歉疚。

法官指控方依賴此點以及專家證人口供,認為被告有意圖謀殺首名死者,不過辯方曾根據兩名專家證人口供,被告當時已患有精神障礙,在精神失常下令他自控失損而殺人,所以陪審團都要考慮被告是否當時有自制能力阻止殺人事件發生,還是嚴重精神失常,為追求性的歡愉而殺人。

案件明天繼續。

31歲的被告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否認兩項謀殺罪名,分別指他於2014年10月27日和11月1日在香港謀殺Sumarti Ningsih和Seneng Mujiasih.

案件編號:: HCCC 18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