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一文拆解判詞三大焦點:三權分立、釋法、判案參考

撰文:朱幼麗 鄭秋玲 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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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阻青年新政成員游蕙禎及梁頌恆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從而引發的司法覆核官司,卻因而觸及了多個與政治及司法的敏感部分,包括今次政府要法庭介入干涉立法會事宜,有否違反三權分立的原則;另外,裁決仍未下達,又出現人大釋法,對本港司法制度的影響等。
法官區慶祥昨天(15日)所作的裁決,出乎很多法律界人士的估計地直接裁定梁、游二人失議員資格。他並在判詞中指出,因香港的體制屬《基本法》凌架立法會,與英國的體制不同,而本案的焦點在憲法的爭議上,故法庭有權就本案作裁定。
至於釋法,區官雖強調,無論釋法與否,都沒有影響他的裁決,然而他在判詞中,再確認人大擁有最高釋法的權力,並稱本判詞在考慮受爭議的《基本法》第104條時,仍是根據已釋法的文本作依歸。
而游、梁二人已表明會就案件上訴,料於今天(16日)遞交上訴文件。

游蕙禎及梁頌恆已表明會就案件提出上訴。(資料圖片)

區官在長達56頁的判詞中,花了不少篇幅去談及人大釋法,及為何法庭可在本案上就立法會相關的事宜作裁決。

法官在判詞指出,《基本法》第158條列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有最終的釋法權,而其釋法,亦會對本地法庭有約束力,故他處理本案時,亦是參考了人大於本月7日釋法的文本。

有關條文不只針對立會議員

區官指,游及梁的律師把爭辯焦點集中在三權分立,認為法庭不應干擾立法會的內部事務上,但他表示,根據憲法上的要求,所有重要公職人員,無論是來自行政、立法或是司法機構,都必須根據《基本法》第104條所定的條款宣誓才能就任,而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任何人故意拒絕或忽略宣誓,都會被取消資格。法庭在考慮是否有違不干擾原則的同時,亦要從認知角度去考慮有關的宣誓行為,是否乎合憲法要求。

區官指出,有關條例除了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對特區首長,行政會議員及法官等,亦同時有效,他認為宣誓行為並不屬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故認為法庭有權就此作裁決,同時亦有權審議立法會秘書及主席是否有權准許二人再次宣誓。

高院法官區慶祥指香港體制與英國不同。(資料圖片)

官指香港體制中《基本法》凌駕立法會

區官續稱,三權分立的理念沿自英國,但英國的體制屬議會至上,並無明文的憲法,香港情況不同,香港有《基本法》凌駕於立法會之上,所以不能把英國的形式套用在香港的情況上,故他認為不干擾原則在本案並不適用。

法官繼而分析梁游二人在上月12日的宣誓行為,包括二人宣誓時,均曾使用「香港國」一詞,又把「China」讀成「支那」,游更把共和國的英文讀成粗口,二人並有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的橫額等。

游及梁並未有就其行為並非拒絕或忽略宣誓作解釋

區官指出,游梁二人在聆訊時,沒有提出論據解釋他們的行為並非拒絕或忽略誓言,他們只是集中辯論法庭不應干擾立法會事務,及引用《基本法》條文指議員在議會上的言論享有豁免權等。

然而,法官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基本法》第104條的含義,即當選的議員是否有真誠及莊重地讀出誓言,根據法例,假如有人未有依法定要求讀出誓言,或故意拒絕,其宣誓即告無效,其就任資格亦會被取消。

區官因而裁定游及梁二人當日的宣誓行為,無論在形式或內容上,均未依照《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故依法裁定二人喪失其議員資格。

游蕙禎認為釋法是向法庭施法的一部份。(李澤彤攝)

法庭審理其他同類司法覆核案不一定要跟從本案裁決

除了游及梁二人涉及宣誓風波的司法覆核案,高院最近收到最少七宗同類的司法覆核申請。對於本案會否影響其他案件,香港律師會前主席熊運信表示,由於提出司法覆核的案件都是由高等法院審理,今次判決屬同一庭級,原訟法庭案件只具參考價值,其他案件裁決不一定要跟隨。

議會內言論仍受保護 議會外叫「香港建國」或惹訴訟

游梁亦有以議員的言論應受保護作辯護,但遭法官駁回,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只因二人仍未正式就任,故他們的宣誓才未被視為議員行使職權時的言論,因而不受保護,故今次判決並不影響議員在會上的法言,他們仍會受《基本法》第77條,即「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以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護。

不過︳他指議員在議會外的言論則不受保護,假如有議員在遊行中叫「香港建國」等,政府在理論上,是可如今次案件般,入稟質疑有關議員當初未有忠誠宣誓,藉此取消資格。湯續指,議員受保護的只是言論而非行為,故若在立法會大樓內,倒掛國旗、區旗或張貼「香港建國」等字眼,都可能成為政府入稟理據。

案件編號: HCAL 185 & HCMP 281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