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劉聲明】一份聲明有何法律效力?

撰文:香港01記者
出版:更新:

城中富豪劉鑾雄周二發出聲明,與呂麗君斷絕關係。究竟此等聲明有何法律效力?

劉鑾雄周二發出聲明後,表示於2015年已經與呂小組訂立書面協議,各不相干。(資料圖片)

曾處理遺產訴訟的大律師曾漢堅表示,此類聲明的名譽作用較大「reputation more than anything」,證明男方曾經付錢、提供私人飛機等項目給女方 。

男方透過聲明除了抒發感受,向外界表明曾經給予女方生活資助,同時具有戰略作用。假若日後有遺產訴訟,此聲明是一項「piece of evidence」,證實男方給予女方的生活費,也顯示雙方有書面協議,同意各不相干,互不拖欠。

聲明影響日後財產分配

若果日後女方不獲分配遺產,她想提出訴訟。是次聲明便成為一項有力的證據,證明雙方已斷絕關係,女方較難提出爭產訴訟。不過,若女方不同意聲明內容,也可以提出誹謗。

一般來說,在遺產訴訟中,配偶、女朋友、配偶子女、女朋友的子女,地位有何分別?曾大狀表示,分配遺產時,配偶、配偶子女、女朋友的子女,也有法律地位獲分配遺產。但女朋友則沒有法律地位,「可以一毫子都冇」。不過,最終仍然會按遺囑內容,「若果遺囑講明子女冇得分,咁有法律地位都冇用。」

律師會前會長蔡克剛表示,由於不知悉有關富豪的聲明,不評論個別個案。惟一般而言,女方能否追索富豪的財產,要視乎雙方有沒有簽訂協議,包括女方是否曾承諾不再追討富豪其他的資產。

法庭分配考慮生活所需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非婚生子女法律上同樣享受作為子女的基本權利,因此即使其母親並無與父親結婚,子女的母親法律上有權向法庭申請「資助」(allowance),「非婚生子女的媽媽仍然是母親,要照顧小朋友成長,因此可向法庭申請allowance,不過份數一定無太太咁大份。」

陸解釋,以離婚為例,法庭一般考慮太太所分得的財產為「應得的份數」,但子女母親所得的「資助」,則視乎生活需要,「例如你需要18億,但我已經俾了20億,即使我有5000億身家,都不代表你所得的資助會增加。」陸又指,純粹就聲明內容所見,大劉已付予呂麗君20億元,若呂仍認為不夠,希望向法庭申請資助,理據便「不算太強」,「當然人人生活所需不同,而且聲明是單方面表述,到底20億等等是否雙方共同協議,我們不得而知。」

聲明指呂麗君收取超過20億元現金、 首飾等。(呂麗君基金會網頁)